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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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9條 輔導老師:
     第9條 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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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輔導老師,任期一學年。輔導老師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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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輔導老師,任期一學年。輔導老師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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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應由本校教師擔任並以輔導單一學生社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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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應由本校教師擔任並以輔導單一學生社團為原則。
     第10條 輔導老師及指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第10條 輔導老師及指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一、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一、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在2023年3月28日 (二) 09:28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1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2號函公布
100.03.14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6.0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8.15高醫學務字第1001102293號函公布
101.06.08 100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1.10.09 101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6.14 102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2.06.26 102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10.17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161號函公布
105.01.12 104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105.02.19 高醫學務字第1051100515號函公布
108.06.11 107學年度第5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7.02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2212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宗旨:
          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之健全發展,制訂本辦法。學生社團之輔導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2條 學生社團之屬性:
          本校學生社團屬性如下:
          一、音樂性學生社團:以倡導音樂之演出與欣賞、以愉悅身心為宗旨。
          二、學藝性學生社團:以學術、技藝、研究為宗旨。
          三、康樂性學生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宗旨。
          四、服務性學生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宗旨。
          五、體能性學生社團:以推展健身、強化體能活動為宗旨。
          六、聯誼性學生社團:以促進友誼、砥礪情操為宗旨。
          各屬性學生社團應選出代表一人擔任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委員,負責學生社團之聯繫與聯合活動之策畫與推展,並參與討論學生社團輔導重大政策之規劃。
     第3條 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輔導之。學生社團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校規規定,經學務處核准成立,不得活動。
     第4條 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設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停社、經營、管理、經費審核、評鑑、獎懲、輔導老師、外聘指導老師聘任資格、學生社團法規審議等相關事宜,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成員由學生代表與教師代表共同組成,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設立登記
     第5條 學生社團登記制:學生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活動。
     第6條 學生社團之設立與登記程序:
           一、發起:本校學生發起人三人及二十人以上連署,備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連署名單等相關書面文件,送學務處申請,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通後始得成立。籌組之學生社團,其性質內容與現有學生社團重複或宗旨不符者,得不予核准,文件退回申請人。
           二、試辦:經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於三週內召開籌備大會,通過組織章程、推選社長及幹部,並將籌備大會會議紀錄、組織章程、社長及幹部名單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登記成為「試辦學生社團」後,始得開始活動。但試辦學生社團不得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試辦期間應辦理活動三次以上,每次活動本校學生參與人數須達二十人以上,並製作成果報告書及簽到單,於試辦期滿後繳交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三、正式成立:學生社團試辦六個月後,應檢具試辦期間之活動成果報告書,交由學務處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者,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依其所附文件辦理登記正式成立。審核不通過者,文件退回原申請人。試辦期間若有重大違規事件經查屬實,並經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後,撤銷學生社團正式申請資格。試辦兩年未成立為正式學生社團者,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辦內容相似之學生社團。
           四、以上各款所列各項文件有欠缺者,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得令其於二週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拒絕其申請或登記。
     第7條 變更之登記:
           學生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輔導老師、社長及幹部、財產狀況等如有變更者,應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未依法變更登記者,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第8條 社團章程:
           學生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須冠以「高雄醫學大學」)。
           二、宗旨。
           三、組織與職掌。
           四、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五、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六、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經費之運用與管理。
           九、章程之修改。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學生社團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9條 輔導老師:
            各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輔導老師,任期一學年。輔導老師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應由本校教師擔任並以輔導單一學生社團為原則。
     第10條 輔導老師及指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一、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二、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三、出席學生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學生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件。 
            四、對學生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獎懲。
                學生社團外聘指導老師,由本校視當年度預算經費,依其實際指導學生社團時數核發指導費,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11條 社員:
            學生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學生社團章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學生社團由學生自由參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參加。
     第12條 社員大會:
            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
            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一、章程變更。
            二、社長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員之除名。
            四、學生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第13條 社長:
            學生社團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學生社團。
            社長應依學生社團章程公開選舉產生,人數以一名為限,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若連任以一次為限。未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報備者,不得中途更換。一人不得擔任兩個以上學生自治團體或學生社團之社長。
            社長應出席學務處舉辦之學生社團社長研習會。因事未能出席者,經學生事務處同意後得由幹部代表出席。如社長因故未出席,且未委託學生社團幹部代表出席,則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列入記錄,作為學生社團評鑑及學生社團補助參考依據。
            各學生社團得設副社長一名,社員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得增設一名,依此類推,至多共三名副社長。
     第14條 學生社團交接:
            學生社團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完畢,並須於改選後一個月內檢附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學生社團輔導老師、外聘指導老師、定期場地、社費收取資料表、財產移交報告表、年度計畫、SWOT分析表、經營管理檢核表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以瞭解學生社團實際運作情況。
            學生社團因故未能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社長、未依前項規定檢送資料,則由課外活動組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當事學生社團得派代表列席說明。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15條 活動申請: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應擬具計畫報請學務處審核,並請輔導老師輔導。經費補助活動應於活動前十四日申請,一般活動應於活動前七日申請,逾期不受理。
            學生活動應依審核通過之計畫辦理。活動如未依計畫辦理且違規事項明確,其處理如下:
            一、未舉辦之活動立即停辦。
            二、已舉辦之活動如獲本校經費補助則全額取消。
                具前項第二款情事或活動違規情節較輕者,依社團活動違規記點流程提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
                學生活動期間原則上以非上課期間為原則,如因特殊情形需於上課期間進行社團活動者(以二日為限),需經相關課程授課老師、系主任及學院院長之核准,並送學務處核備後且完成請假程序,始得辦理。
                活動之申請、補助費用之請領、活動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海報之張貼及財務之處理,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16條 活動安全:
            舉辦活動安全第一,若預見危險之發生,應即停辦。
            學生社團舉辦旅遊、參觀、登山、比賽等活動應辦理加保手續,活動申請表應會簽校安中心,並得商請輔導老師、教師、教官或學務人員擔任領隊於行前辦理說明會或相關安全訓練。
            學生社團前往山區或危險地區活動,應檢具參與名冊,並擬定活動安全計畫。若接獲本校學務處勸導撤離時,即應立即取消活動,並離開危險區域,將相關人員撤至安全點或返回學校。
     第17條 食品衛生:
            學生社團若舉辦食品贈送或販賣活動,應符合其社團宗旨,並研擬食品安全計畫及禁止於校園內發放酒精性飲料,但若因研究及教學需要,則不在此限。活動所贈送或販賣之食品,應注意清潔衛生,並檢送食品檢體至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保存48小時,若損及他人健康,則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列入記錄,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懲處。
     第18條 對外活動:
            學生團體對外活動或行文,應經學務處核准。邀請校外團體人士參加活動時,亦同。
     第19條活動報告: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後十四日內,應填具活動成果報告表,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未於活動期限內完成活動記錄報告表者,相關經費不予核銷。
     第20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對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校規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學生社團辦公室、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第21條 學生社團辦公室:
            學生社團得向學務處申請借用辦公室及傢俱,借期以一年為限。學務處得依學生社團之屬性及評鑑結果分配上述空間及設備。
            學生社團辦公室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數個學生社團共有之辦公室,應共同負起管理責任,不得互相推諉。
            二、除學生社團活動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三、應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四、學生社團辦公室門鎖更換或加裝,應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統一處理。學生社團不得任意更換或加裝門鎖。
            五、學生社團遷出時必須繳回所有鑰匙,並負責清潔整理;對於損壞、遺失之公物必須賠償。
            六、學生社團不依規定使用學生社團辦公室者,學務處得隨時收回。
     第22條 活動經費:
            學生社團得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籌募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另得以收取會費、校外捐款、活動報名費及接受機關團體補助等方式籌募活動經費。任何籌募經費之計畫,除收取會費外,均應向學務處報備,始得進行。
            二、所得款項帳目均必須公開,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將查核結果列為學生社團評鑑之參考。必要時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得要求學生團體公告帳目,以昭公信。
            三、學生團體所得活動經費,應全數充作該團體活動、業務、管理及發展之用,不得挪為私用,或有其他圖利行為。以公益名義舉辦之募款所得,扣除活動成本後,須作公益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第23條 收支報告:
            學生社團經費應製作收支報告表,於學期結束前提報社員大會審查通過,並經學生社團輔導老師簽署後備查。
     第24條 財務交接:
            社長交接時應將現有學生社團財產、經費、印鑑、帳冊、文書資料、活動檔案等列入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表經學生社團輔導老師簽署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

第六章  學生社團之評鑑與獎懲
     第25條 學生社團評鑑:
            學生社團應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接受學生社團評鑑。
     第26條 學生社團之獎勵:
            學生社團表現優異者(如參加學生自治團體暨學生社團評鑑成績優良或參加全國性競賽成績優良),得依學生獎懲準則予以獎勵。
     第27條 學生社團之懲罰:
            學生社團違反法令、校規、本辦法規定或公序良俗者,除行為人及社長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分外,學務處經召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得對學生社團依情節之輕重予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並列入記錄,作為學生社團評鑑與經費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停止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如暫時停止活動、扣學生社團評鑑總分或記功嘉獎降級等)。
            三、停社處分。
     第28條 申覆管道:
            學生社團對於本辦法所規定之處分有異議者,得於公佈後一個月內由社長向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覆。

第七章  學生社團停止活動及解散
     第29條 學生社團之停社: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社團運作(以下簡稱停社):
            一、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停社;無法召開社員大會時,應由學生社團輔導老師簽准後,申請停社。
            二、有一年以上未實際運作且一年內未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更新學生社團資料者,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報停社申請案送交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連續兩年未參加學生社團評鑑者,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報停社申請案送交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處以停社處分者。
     第30條 學生社團之解散:
            一、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決議,檢附申請書報請學務處核准後解散之,後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備查。
            二、有二年以上未實際運作且二年內未至學務處更新學生社團資料者,得由學務處提報解散申請案送交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解散。
     第31條 學生社團停社或解散後之財務處理:
            社長須於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財產之清點及清理並歸還學生社團辦公室空間使用權等。未清理完畢遺留之財產,視同遺棄物處理。社長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學生社團財產清點及繳交者,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再次通知仍未於一個月內辦理者,得提交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討論建議懲處。
     第32條 學生社團之復社:
            一、停社之學生社團得於停社六個月後,依下列規定申請恢復學生社團活動:召開社員大會討論復社事宜,並將重整會議紀錄,由輔導老師核閱簽名後,備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連署名單、組織章程、社員大會會議紀錄、社長及幹部名單等相關書面文件,交由學務處轉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為試辦學生社團,並可領回因停社被代管之財產。若審核未通過,原文件退回,並不得進行學生社團活動。
            二、學生社團試辦六個月後,得檢具試辦後之活動成果說明書、收支帳冊、幹部及社員名冊、未來主要活動項目說明書等,交由學務處轉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恢復成為正式學生社團。若審核未通過,原文件退回。

第八章 附則
     第33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