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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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21 109學年度第5次學程暨第3次評鑑委員會通過
:::::::::110.06.21 109學年度第5次學程暨第3次評鑑委員會通過
:::::::::110.07.26 109學年度藥學院第1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7.26 109學年度藥學院第14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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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1100726.pdf|110.9.6高醫院字第1101102832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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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6高醫院字第1101102832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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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 110學年度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第4次學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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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1110523.pdf|111.05.23 高醫院字第1111101859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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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1條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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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本學程合聘之本校藥學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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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本學程合聘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擔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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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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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之主指導教授。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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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經本學程指導教授推薦,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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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經本學程指導教授推薦,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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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本學程研究生。本學程研究生畢業論文於SCI/SSCI/EI之期刊發表時,本學程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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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得共同指導本學程研究生。本學程研究生畢業論文於SCI/SSCI/EI之期刊發表時,本學程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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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學程每位碩士研究生至多由二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藥學院專任教師為限。碩士研究生應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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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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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底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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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學程每位碩士研究生至多由二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上學期於10月底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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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主指導教授須每學期各參加2次以上之專題討論課程,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始得指導本學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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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期於3月底前登錄指導教授,並下載書面資料送交各系所備查。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完成本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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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資訊系統指導教授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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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主指導教授須每學期各參加2次以上之專題討論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之一,始得指導本學程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
         一、研究計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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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並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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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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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本校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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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並須經本校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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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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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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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12名,副教授不得超過10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6名。曾獲國家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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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12名,副教授不得超過10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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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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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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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學程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並組成3人以上委員會監督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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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學程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並組成3人以上委員會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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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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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之。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研究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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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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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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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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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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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向本學程登記,經學程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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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程登記,經學程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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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程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程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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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程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程通知研究生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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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由本學程提供必要之協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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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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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爭議,學程主任應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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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程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學程主任應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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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毒理學碩/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附件一),並經原指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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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毒理學碩/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附件一),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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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新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同意簽章後,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給新指導教授,一份留學程辦公室,再於研究生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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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同意簽章後,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給新指導教授,一份留學程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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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錄更換指導教授,並送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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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再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更換指導教授,並送教務處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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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程研究生申請口試標準,因故無法獲指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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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程研究生申請口試標準,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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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程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學程於受理申請 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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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程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學程於受理申請 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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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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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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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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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著作權。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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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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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改者: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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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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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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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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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員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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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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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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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或研討會公開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及排序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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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或研討會公開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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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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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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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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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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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6月7日 (二) 15:09的目前修訂版本

110.06.21 109學年度第5次學程暨第3次評鑑委員會通過
110.07.26 109學年度藥學院第1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9.6高醫院字第1101102832號公布
111.3.8 110學年度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第4次學程會議通過
111.05.23 高醫院字第1111101859號公布
  
第1條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本學程合聘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擔任研
        究生之主指導教授。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5條規定。
第3條	經本學程指導教授推薦,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
        格,得共同指導本學程研究生。本學程研究生畢業論文於SCI/SSCI/EI之期刊發表時,本學程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
        通訊作者。
第4條	本學程每位碩士研究生至多由二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上學期於10月底前、下
        學期於3月底前登錄指導教授,並下載書面資料送交各系所備查。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完成本校研究
        生資訊系統指導教授之登錄。
第5條	主指導教授須每學期各參加2次以上之專題討論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之一,始得指導本學程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
        畫(並須經本校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之論文。
第6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12名,副教授不得超過10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6名。
        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第7條	本學程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並組成3人以上委員會監
        督之。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研究生之
        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
            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程登記,經學程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程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程通知研究生更換
            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由
            本學程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學程主任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毒理學碩/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附件一),並
            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同意簽章後,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給新指導教授,一份留學程辦公
            室,再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更換指導教授,並送教務處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9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程研究生申請口試標準,因故
        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程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學程於受理申請 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
        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0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改者:其論
            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員時,此
            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或研討會公開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
        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11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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