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移動到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法規廢止。) |
|||
第3行: | 第3行: |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
:::::::::[[媒體:1081101896.docx|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6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81101896.docx|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6號函公布]]</font> | ||
+ | :::::::::108.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11102053.docx|111.05.30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2053號函公布廢止]]</font> | ||
<pre> | <pre> | ||
+ | 本辦法於111年5月30日高醫研發字第1111102053號函公布廢止,並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 ||
+ | |||
第1條 為建立智慧醫療平台,協助本校及體系醫院建置智慧醫療之相關教學、研究及服務事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第1條 為建立智慧醫療平台,協助本校及體系醫院建置智慧醫療之相關教學、研究及服務事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在2022年6月1日 (三) 09:02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6號函公布
- 108.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1.05.30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2053號函公布廢止</font>
本辦法於111年5月30日高醫研發字第1111102053號函公布廢止,並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第1條 為建立智慧醫療平台,協助本校及體系醫院建置智慧醫療之相關教學、研究及服務事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媒合智慧醫療相關研究團隊。 二、設計智慧醫療相關課程。 三、培育及網羅智慧醫療相關人才。 四、舉辦研討會及國際會議。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