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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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制度,依據大學法第17條、本校組織規程第24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助教,分舊制及新制二類。 | |
- | + | 舊制助教係指於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聘任者;新制助教係指於86年3月21日後聘任者。 | |
- | + | 第3條 助教應具備大學或獨立學院(含)以上相關系所畢業且成績優良。 | |
- | + | 第4條 各教學單位擬新聘助教時,應敘明實際需求,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得公告招募。各教學單位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並將筆試及面試結果陳請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 |
- | + | 第5條 助教之工作分配,由所屬單位主管決定,其職責如下: | |
- | + | (一)協助教師教學及課程準備。 | |
- | + | (二)協助教師研究工作、實驗資料,輔導學生實驗或實習,並改正習題。 | |
- | + | (三)協助校內相關行政事務。 | |
- | + |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 | + | 第6條 舊制助教之聘期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 |
- | + | 新制助教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 |
- | + | 第7條 期滿是否續聘,由單位主管依其實際工作績效考核後,依學校相關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續聘作業。 | |
- | + | 助教考核於每年5月辦理,其結果作為續聘及晉薪之主要依據;考核表另訂之。考核以100分為滿分,項目分教學、行政、品德3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丁4等第,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甲等:80分以上,續聘並晉薪一級至最高年功薪止。 | |
- | + | (二)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續聘並晉薪一級至最高年功薪止。連續二年乙等(含)以下者,不予晉薪。 | |
- | + | (三)丙等:60分以上未達70分,不予晉薪。連續二年丙等者,不予續聘。 | |
- | + | (四)丁等:未達60分,不予續聘。 | |
- | + | 任職未滿一年者之考核,考列乙等(含)以上者,續聘並留支原薪級;考列丙等(含)以下者,不予續聘。 | |
- | + | 第8條 助教不得同時受聘為本校兼任教師,非經單位主管及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 |
- | + | 第9條 助教自實際到職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 | |
- | + | 第10條 助教辦公時間同本校職員工,其出勤情形由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 | |
- | + | 第11條 新制助教之差假、保險、福利、申訴、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原則上比照本校職員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舊制助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12條 新制助教在職進修應依據本校職員工進修相關規定辦理。舊制助教之進修比照專任教師進修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3條 舊制助教之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依本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4條 助教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6條至第8條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 ||
+ | 第15條 助教於任職期間,應遵守保護本校職務相關資訊及機密資訊之義務,不得向公眾或第三人揭露本校所提供之機密資訊。 | ||
+ | 第16條 助教因故離職須一個月前提出並徵得單位主管同意,報請校長核准。 | ||
+ | 第17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第18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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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4月7日 (四) 10:0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7.01高醫人字第1001102028號函公布
- 111.03.24 11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1.04.07高醫人字第1111101194號函公布</font>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制度,依據大學法第17條、本校組織規程第24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助教,分舊制及新制二類。 舊制助教係指於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聘任者;新制助教係指於86年3月21日後聘任者。 第3條 助教應具備大學或獨立學院(含)以上相關系所畢業且成績優良。 第4條 各教學單位擬新聘助教時,應敘明實際需求,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得公告招募。各教學單位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並將筆試及面試結果陳請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第5條 助教之工作分配,由所屬單位主管決定,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教師教學及課程準備。 (二)協助教師研究工作、實驗資料,輔導學生實驗或實習,並改正習題。 (三)協助校內相關行政事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6條 舊制助教之聘期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新制助教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第7條 期滿是否續聘,由單位主管依其實際工作績效考核後,依學校相關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續聘作業。 助教考核於每年5月辦理,其結果作為續聘及晉薪之主要依據;考核表另訂之。考核以100分為滿分,項目分教學、行政、品德3項,並按其成績分為甲、乙、丙、丁4等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80分以上,續聘並晉薪一級至最高年功薪止。 (二)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續聘並晉薪一級至最高年功薪止。連續二年乙等(含)以下者,不予晉薪。 (三)丙等:60分以上未達70分,不予晉薪。連續二年丙等者,不予續聘。 (四)丁等:未達60分,不予續聘。 任職未滿一年者之考核,考列乙等(含)以上者,續聘並留支原薪級;考列丙等(含)以下者,不予續聘。 第8條 助教不得同時受聘為本校兼任教師,非經單位主管及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第9條 助教自實際到職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 第10條 助教辦公時間同本校職員工,其出勤情形由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 第11條 新制助教之差假、保險、福利、申訴、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原則上比照本校職員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舊制助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新制助教在職進修應依據本校職員工進修相關規定辦理。舊制助教之進修比照專任教師進修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舊制助教之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依本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助教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6條至第8條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第15條 助教於任職期間,應遵守保護本校職務相關資訊及機密資訊之義務,不得向公眾或第三人揭露本校所提供之機密資訊。 第16條 助教因故離職須一個月前提出並徵得單位主管同意,報請校長核准。 第17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