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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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
- | 第二條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五至九人與學生代表二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 |
+ | 選得連任。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課程委員會委員。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課程委員會委員。 |
在2021年9月13日 (一) 13:5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2.10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5.21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2號函公布
- 106.04.17 105學年度藥學院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五至九人與學生代表二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 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 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所務、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