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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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校務基金籌募暨管理辦法1230.docx|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校務基金籌募暨管理辦法1230.docx|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110.05.06 109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
+ | :::::::::110.05.13 第十九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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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為妥善運用與管理各界捐贈至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基金,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現金、有價證券、設備、實物、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捐贈 | |
- | + | 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等。 | |
- | + | 第3條 為管理募捐基金籌募事宜,應設置募款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 |
- | + | 一、募款策略規劃與推動。 | |
- | + | 二、募得募捐基金之管理。 | |
- | + | 三、其他募款事項之處理。 | |
- | + | 本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為當然 | |
- | + | 委員。並由校長敦聘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 | |
- | + |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 | |
- | + |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 | |
- | + | 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開議,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 |
- | + | 第4條 受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 |
- | + |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捐贈者指定特定運用項目,例如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 | |
- | + | 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慈善或附屬機構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 |
- | + |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 |
- | + | 第5條 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本校收受。現金捐款應存入本校捐款專戶,現金以外之捐贈,應依規定點交,並依財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完成本校財物登錄作業。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之捐贈另應辦理所有權登記。 | |
- | + | 現金以外之捐贈,其價值之認定及檢附之文件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6條 各單位進行籌募指定用途之捐贈前,須先擬定募捐計畫書,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 |
- | + | 前項募捐計畫書應詳細敘明內容、目的、策略、預算及使用原則等項目。 | |
- | + | 受贈單位與捐贈者如有不當利益聯結應負法律責任。 | |
- | + | 第7條 本校收受捐贈應開立捐款收據交付捐贈者,以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抵扣稅捐之用。惟其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 | |
- | + | 或創設目的無關者,則由本校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 | |
- | + | 為感謝各界之捐贈,本校得另訂辦法獎勵之。 | |
- | + | 第8條 受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 |
- | + |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變更用途由本校統籌運用,並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 | |
- | + |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 |
- | + | (二)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 |
- | + | (三)指定用途捐款餘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 |
- | + |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變賣所得之淨金額。 | |
- | + |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歸入募捐基金統籌運用。 | |
- | + | 第9條 募捐基金之使用,應依校內預算編列之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核銷。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指定用途編列預算;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 |
- | + | 應提報使用計畫及預算,必要時得編列預備金,但單筆使用預備金達當年度預備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或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者,應 | |
- | + | 陳報董事會核備。 | |
- | + | 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發展、學生事務或依其性質有需要者,得訂定使用要點或由使用單位依核准 | |
- | + | 後計畫書(包括預算表)辦理。 | |
- | + | 指定本校附屬機構之捐贈,其運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由該附屬機構另訂之,其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 | |
- | + | 第10條 受贈之現金所生孳息、受贈之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產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應存入本校募捐基金專戶,除指定用途捐贈之 | |
- | + | 使用辦法或另有規定外,全數歸入本基金統籌運用。 | |
- | + | 第11條 募捐基金收支報告表與收支決算表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12條 募捐基金之收支運用,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等依權責各應負其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 | |
- | + | 帳務處理及編製相關報表,經校長核定後,提送董事會備查。 | |
- | + | 第13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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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6月4日 (五) 10: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0.05.06 109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10.05.13 第十九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0.06.01 高醫秘字第1101101840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妥善運用與管理各界捐贈至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基金,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現金、有價證券、設備、實物、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捐贈 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等。 第3條 為管理募捐基金籌募事宜,應設置募款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募款策略規劃與推動。 二、募得募捐基金之管理。 三、其他募款事項之處理。 本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為當然 委員。並由校長敦聘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 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開議,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第4條 受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捐贈者指定特定運用項目,例如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 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慈善或附屬機構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第5條 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本校收受。現金捐款應存入本校捐款專戶,現金以外之捐贈,應依規定點交,並依財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完成本校財物登錄作業。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之捐贈另應辦理所有權登記。 現金以外之捐贈,其價值之認定及檢附之文件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各單位進行籌募指定用途之捐贈前,須先擬定募捐計畫書,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前項募捐計畫書應詳細敘明內容、目的、策略、預算及使用原則等項目。 受贈單位與捐贈者如有不當利益聯結應負法律責任。 第7條 本校收受捐贈應開立捐款收據交付捐贈者,以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抵扣稅捐之用。惟其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 或創設目的無關者,則由本校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 為感謝各界之捐贈,本校得另訂辦法獎勵之。 第8條 受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變更用途由本校統籌運用,並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三)指定用途捐款餘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變賣所得之淨金額。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歸入募捐基金統籌運用。 第9條 募捐基金之使用,應依校內預算編列之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核銷。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指定用途編列預算;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應提報使用計畫及預算,必要時得編列預備金,但單筆使用預備金達當年度預備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或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者,應 陳報董事會核備。 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發展、學生事務或依其性質有需要者,得訂定使用要點或由使用單位依核准 後計畫書(包括預算表)辦理。 指定本校附屬機構之捐贈,其運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由該附屬機構另訂之,其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 第10條 受贈之現金所生孳息、受贈之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產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應存入本校募捐基金專戶,除指定用途捐贈之 使用辦法或另有規定外,全數歸入本基金統籌運用。 第11條 募捐基金收支報告表與收支決算表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募捐基金之收支運用,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等依權責各應負其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 帳務處理及編製相關報表,經校長核定後,提送董事會備查。 第13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