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理組織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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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理組織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5.12.12 (85) 高醫法字第0九0號函訂定頒布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醫療品質,提高診斷正確性,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病理 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估手術標本組織及一般活體切片之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之正確性。 (二)評估組織病理處理之異常狀況。 (三)檢討病理解剖處理之異常狀況。 (四)制定病例組織診斷檢討報告格式。 (五)其他有關組織診斷之審議事項。 (六)將前列各項結果簽呈院長核示。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一人承辦會務。召集人由副院長 兼任,病理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前述人員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