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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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 | + | ::::::::::104.06.12 天然藥物研究所103學年度第1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104. | + | ::::::::::104.08.26 藥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5.01.14 高醫院藥字第1051100019號函公布 | ::::::::::105.01.14 高醫院藥字第1051100019號函公布 | ||
- | ::::::::::108. | + | ::::::::::108.03.22 107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媒體: | + | ::::::::::108.04.22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109.03.03 108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 ||
+ | ::::::::::109.04.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學士班學生修讀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_1090527.pdf|109.05.28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1398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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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 + | 第1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
- | + |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以上表現優良者,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 |
- |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 (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以上表現優良者,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 + | 第3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 | 第3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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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遴聘之。 | 第4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遴聘之。 | ||
- | 第5條 | + | 第5條 本所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第6條 預研生必須於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第6條 預研生必須於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
- | 第7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 + | 第7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
- |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第9條 | + | 第9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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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6月3日 (三) 10: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6.12 天然藥物研究所103學年度第1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8.26 藥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5.01.14 高醫院藥字第1051100019號函公布
- 108.03.22 107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4.22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3.03 108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9.04.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5.28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1398號函公布
第1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以上表現優良者,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3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4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遴聘之。 第5條 本所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6條 預研生必須於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7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