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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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產學相關之規章。
         四、審議產學相關之規章。
         五、其他產學相關事項。
         五、其他產學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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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11 至15 名,由產學長、研發長及七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產學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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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11至15名,由產學長、研發長及七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產學經驗豐富
         之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學長指定組長一人兼任之。
         之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學長指定組長一人兼任之。
         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在2020年3月23日 (一) 15:14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02.13 10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3.16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2號公布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8.13高醫產學字第1041102463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產學營運事宜,全面提升產學效益,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規定,設置「產學營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產學相關發展策略之規劃。
        二、負責本校推薦企業登錄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之審查。
        三、負責產學相關傑出教師表揚之審查。
        四、審議產學相關之規章。
        五、其他產學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11至15名,由產學長、研發長及七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產學經驗豐富
        之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學長指定組長一人兼任之。
        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
        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