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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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學院組織規程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三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2.08.08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22號函公布
                           96.08.24高醫院生字第0960007217號函公布
                           97.04.29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18高醫院生字第097110535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一、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二、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生物科技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
           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
           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由全體教師組成,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院務會議
           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並於每次會
           議前指定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
           三、課程委員會。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五、總務委員會。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
           七、預算委員會
           八、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設行政會議,由院長、各學系主任及各組組長等組成。以院長為主席,負責研擬院
           務發展計劃、學系、研究所、研究中心之成立、變更、合併、停辦及重要院務事項。
第十一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
           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
           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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