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興建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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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5th行政會議通過-地下停車場及學生宿舍興建委員會設置辦法.docx|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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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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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4220.docx|108.12.30  高醫總字第108110422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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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綜理本校地下停車場擴建及銀髮照護中心暨國際學生宿舍興建案於建設期間能依興建計畫執行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第十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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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高雄醫學大學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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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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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綜理本校地下停車場擴建及新建國際學生宿舍興建案於建設期間能依興建計畫執行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第十一款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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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建築物興建工程設計、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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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醫學大學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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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工程之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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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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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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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建築物興建工程設計、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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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關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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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工程之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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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九至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學務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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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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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室主任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工作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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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關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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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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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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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九至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及學務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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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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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工作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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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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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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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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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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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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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託職務代理人或專業人士出席,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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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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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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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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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2月31日 (二) 17:2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2.30 高醫總字第1081104220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綜理本校地下停車場擴建及新建國際學生宿舍興建案於建設期間能依興建計畫執行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第十一款規定,設置
        高雄醫學大學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建築物興建工程設計、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二、審議工程之財務規劃。
        三、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四、其他有關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九至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及學務長等
        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工作執行小組。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二人。
第4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託職務代理人或專業人士出席,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贊同為通過。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