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支出編列及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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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450.doc|103.08.11高醫會字第1031102450號函公布]]
:::::::::[[媒體:1031102450.doc|103.08.11高醫會字第1031102450號函公布]]
:::::::::會計室107年03月13日1072400010號簽呈廢止
:::::::::會計室107年03月13日1072400010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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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本辦法未經廢止,仍為有效</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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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本辦法未經廢止,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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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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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31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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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968.doc|108.11.15高醫會字第108110396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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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使本校暨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編列重大資本支出(包括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之項目)預算能妥善規劃整合並有效管理控制,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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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使本校編列重大支出預算,包括長期營運資產之項目及經常門維護費、勞務費及租賃支出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支出),能妥善規劃整合並有效管理控制,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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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受委託經營相關事業(以下簡稱校院各機構)之資本支出項目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其規劃、編列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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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本校重大支出項目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其規劃、編列及審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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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新設立附屬機構或受委託經營相關事業第一年之重大資本支出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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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支出項目之金額指單項金額、單價或一次性購齊需要數量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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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支出項目之金額指單項金額、單價或一次性購齊需要數量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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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校之業務執掌單位依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定下學年度重大支出計畫,經由內部審查後,提送重大支出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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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校院各機構之業務執掌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定下學年度重大資本支出計畫,經由校院各機構內部審查後,提送校院相關主管組成之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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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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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支出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及整合,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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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重大支出計畫內容應包括支出項目、預算金額、空間配置、效益評估等。重大支出計畫之內部審查規定、程序及內容格式等自行訂定及設計,惟屬性相同者宜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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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資本支出計畫內容應包括支出項目、預算金額、空間配置、效益評估等。資本支出計畫之內部審查規定、程序及內容格式等,由校院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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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通過之重大支出計畫,應指定適當單位執行設備使用效益分析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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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訂定及設計,惟屬性相同之機構(如醫院)宜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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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項重大支出之編列以一學年度編列為原則,跨學年度之重大支出者,應將全部出內容、總預算金額、執行期間及各學年度分配使用金額等,載於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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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通過之資本支出計畫,校院各機構應指定適當單位執行設備使用效益分析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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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金額應詳實編列,不得分項編列以規避本辦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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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院各機構對於資本支出計畫所需經費,應就整體資金來源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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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校長、副校長、醫學院院長、總務長、各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首長及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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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項資本支出之編列以一學年度編列為原則,跨學年度之資本支出者,應將全部支出內容、總預算金額、執行期間及各學年度分配使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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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由副校長擔任。本委員會負責整體重大支出之審核;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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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載於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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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另置幹事一人,負責相關資料之彙整、會議之召開及與重大支出計畫相關之行政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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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金額應詳實編列,不得分項編列以規避本辦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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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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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校長、副校長、醫學院院長、總務長、各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首長及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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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委員審查其編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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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本委員會負責整體資本支出之審核;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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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各單位未依本辦法編列之重大支出項目,不得動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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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另置幹事一人,負責相關資料之彙整、會議之召開及與資本支出計畫相關之行政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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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支出計畫如欲修正,應陳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變更計畫,並依修正後之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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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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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當學年度為因應校務發展急需或非預期情事且符合本辦法之重大支出,得動用每學年度編列之預備金或其他經費來源,並逕行簽(提)報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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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委員審查其編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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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爭取因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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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校院各機構未依本辦法編列之資本支出項目,不得動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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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重大支出編列及審核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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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支出計畫如欲修正,應陳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變更計畫,並依修正後之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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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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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當學年度為因應校務或醫院院務發展急需或非預期情事且符合本辦法之重大資本支出,得動用校院各機構每學年度編列之預備金或其他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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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並逕行簽(提)報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以爭取因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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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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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1月15日 (五) 12:12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1.30高醫校法字0九二0一0000一號函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7.03.07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
97.03.21高醫會字第0971101300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28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
102.12.03高醫會字第1021103741號函公布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7.17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03.08.11高醫會字第1031102450號函公布
會計室107年03月13日1072400010號簽呈廢止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本辦法未經廢止,仍為有效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31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11.15高醫會字第1081103968號函公布

第1條  為使本校編列重大支出預算,包括長期營運資產之項目及經常門維護費、勞務費及租賃支出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支出),能妥善規劃整合並有效管理控制,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本校重大支出項目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其規劃、編列及審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重大支出項目之金額指單項金額、單價或一次性購齊需要數量之金額。
第3條  本校之業務執掌單位依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定下學年度重大支出計畫,經由內部審查後,提送重大支出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及
       整合,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
第4條  重大支出計畫內容應包括支出項目、預算金額、空間配置、效益評估等。重大支出計畫之內部審查規定、程序及內容格式等自行訂定及設計,惟屬性相同者宜有一致性。
       經通過之重大支出計畫,應指定適當單位執行設備使用效益分析之追蹤。
第5條  各項重大支出之編列以一學年度編列為原則,跨學年度之重大支出者,應將全部出內容、總預算金額、執行期間及各學年度分配使用金額等,載於計畫書中。
       計畫金額應詳實編列,不得分項編列以規避本辦法之規範。
第6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校長、副校長、醫學院院長、總務長、各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首長及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
       委員由副校長擔任。本委員會負責整體重大支出之審核;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委員會另置幹事一人,負責相關資料之彙整、會議之召開及與重大支出計畫相關之行政庶務。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列席說明。
       出席委員審查其編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無表決權。
第7條  各單位未依本辦法編列之重大支出項目,不得動用資金。
       重大支出計畫如欲修正,應陳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變更計畫,並依修正後之計畫執行。
第8條  當學年度為因應校務發展急需或非預期情事且符合本辦法之重大支出,得動用每學年度編列之預備金或其他經費來源,並逕行簽(提)報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以爭取因應時效。
第9條  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重大支出編列及審核辦法另訂之。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