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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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主任遴選作業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負責。 | 第二條 本學系主任遴選作業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負責。 | ||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之產生二分之一由本學系自學系或學院內教師中選舉產生之,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本學系或學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報請校長核聘。 |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之產生二分之一由本學系自學系或學院內教師中選舉產生之,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本學系或學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報請校長核聘。 | ||
- | 第三條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
第四條 本學系主任候選人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 第四條 本學系主任候選人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 ||
一、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 一、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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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薦之人數太少或合適之候選人不足二人時,遴選委員會應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 二、推薦之人數太少或合適之候選人不足二人時,遴選委員會應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 ||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應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應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 ||
- | + | 四、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二至三人,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 |
+ |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 ||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系主任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遴選。 |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系主任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遴選。 | ||
- | 第七條 | + | 第七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 |
+ | 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 ||
代理系主任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代理系主任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
第八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院主管或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 第八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院主管或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十條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在2019年10月4日 (五) 11:53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6.07.20牙醫學系105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9.13口腔醫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8.09.04口腔醫學院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遴選及代理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主任遴選作業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負責。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之產生二分之一由本學系自學系或學院內教師中選舉產生之,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本學系或學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報請校長核聘。 第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條 本學系主任候選人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三、具行政領導力。 四、候選人不以系內教師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本委員會委員 不得為候選人。 第五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系主任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三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推薦之人數太少或合適之候選人不足二人時,遴選委員會應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應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四、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二至三人,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系主任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遴選。 第七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 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代理系主任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第八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院主管或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