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資訊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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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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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資訊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確保病人安全與提供適時資訊,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 條規定,設置資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全院性資訊發展政策與方針,並定期檢討修訂之。 二、規畫建置資訊作業環境及資訊基礎建設。 三、協調全院各單位之資訊系統需求。 四、調查分析全院使用單位對資訊系統相關作業之意見及反應,評估與檢討各項缺失,研 擬可行之改進方案 五、推動資訊安全及病人資料隱私教育訓練計畫。 六、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導入相關資訊技術,以提升本醫院資訊水準。 七、培養全院各級人員基本資訊技術以提昇員工資訊能力。 八、審議其他與資訊發展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 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 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下設小組,以推展特定之資訊系統任務。有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 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