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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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校各單位專任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約僱人員之單位、職務或工作調動。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校各單位專任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約僱人員之單位、職務或工作調動。
三、輪調實施方式:
三、輪調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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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輪調:學校基於發展目標、策略或組織調整需要所進行之職務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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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性輪調:學校基於發展目標、策略或組織調整需要所進行之職務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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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性輪調:學校基於人才培育及人力活化考量,於同一單位服務滿六年者,宜由單位建議或人事室規劃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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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業務性輪調:學校基於人才培育及人力活化考量,於同一單位服務滿六年者,宜由單位建議或人事室規劃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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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內部輪調:各一級單位基於業務調整、人力配置及貫徹職務代理制度需要,得提出轄下二級單位內或單位間之人員輪調,經相關單位主管同意後會簽人事室,報請校長簽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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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單位內部輪調:各一級單位基於業務調整、人力配置及貫徹職務代理制度需要,得提出轄下二級單位內或單位間之人員輪調,經相關單位主管同意後會簽人事室,報請校長簽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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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申請輪調:職員工基於工作領域擴增及職能提升考量,得提出調動申請;申請資格以同一單位任職滿三年,且原單位內之人力編制、業務轉換等無困難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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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個人申請輪調:職員工基於工作領域擴增及職能提升考量,得提出調動申請;申請資格以同一單位任職滿三年,且原單位內之人力編制、業務轉換等無困難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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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政策性及單位內部輪調案得於報請校長簽准後逕行調動外,業務性及個人申請輪調案由人事室彙整名單,與相關單位主管協調後,提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議,其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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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政策性及單位內部輪調案得於報請校長簽准後逕行調動外,業務性及個人申請輪調案由人事室彙整名單,與相關單位主管協調後,提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議,其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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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適當職缺可供輪調之申請者,得列入當學年度各單位職務出缺時之候選名冊,供需求單位主管參考選任後,依規定辦理職務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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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無適當職缺可供輪調之申請者,得列入當學年度各單位職務出缺時之候選名冊,供需求單位主管參考選任後,依規定辦理職務輪調。
四、輪調原則:
四、輪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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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輪調人數每次以不超過該單位總人數三分之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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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輪調人數每次以不超過該單位總人數三分之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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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調應兼顧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並配合人員專長及工作績效,以適才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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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輪調應兼顧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並配合人員專長及工作績效,以適才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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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符合政府法規所設置之特殊專業人員者,以不實施輪調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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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為符合政府法規所設置之特殊專業人員者,以不實施輪調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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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輪調作業原則上每年七月前辦理一次,由人事室統一簽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為新職生效日。惟因業務需要,得經專案簽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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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輪調作業原則上每年七月前辦理一次,由人事室統一簽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為新職生效日。惟因業務需要,得經專案簽准後辦理。
五、輪調人員業務交接事宜:
五、輪調人員業務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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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輪調人員應依校長核定結果就任新職,不得拒絕,並應依規定確實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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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輪調人員應依校長核定結果就任新職,不得拒絕,並應依規定確實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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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人員對於主辦業務應確實規劃個人職掌及工作流程,並列入職務輪調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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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人員對於主辦業務應確實規劃個人職掌及工作流程,並列入職務輪調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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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主管應督導人員輪調時之業務交接事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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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單位主管應督導人員輪調時之業務交接事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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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8月1日 (四) 09:5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12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配合校務發展需要、因應組織調整、單位業務增減、增加人員職務歷練、貫徹職務代理制度、適當調配人力資源及人才培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校各單位專任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約僱人員之單位、職務或工作調動。
三、輪調實施方式:
    (一)政策性輪調:學校基於發展目標、策略或組織調整需要所進行之職務輪調。
    (二)業務性輪調:學校基於人才培育及人力活化考量,於同一單位服務滿六年者,宜由單位建議或人事室規劃輪調。
    (三)單位內部輪調:各一級單位基於業務調整、人力配置及貫徹職務代理制度需要,得提出轄下二級單位內或單位間之人員輪調,經相關單位主管同意後會簽人事室,報請校長簽准後施行。
    (四)個人申請輪調:職員工基於工作領域擴增及職能提升考量,得提出調動申請;申請資格以同一單位任職滿三年,且原單位內之人力編制、業務轉換等無困難為原則。
    (五)除政策性及單位內部輪調案得於報請校長簽准後逕行調動外,業務性及個人申請輪調案由人事室彙整名單,與相關單位主管協調後,提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議,其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六)無適當職缺可供輪調之申請者,得列入當學年度各單位職務出缺時之候選名冊,供需求單位主管參考選任後,依規定辦理職務輪調。
四、輪調原則:
    (一)輪調人數每次以不超過該單位總人數三分之ㄧ為原則。
    (二)輪調應兼顧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並配合人員專長及工作績效,以適才適所。
    (三)為符合政府法規所設置之特殊專業人員者,以不實施輪調為原則。
    (四)輪調作業原則上每年七月前辦理一次,由人事室統一簽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為新職生效日。惟因業務需要,得經專案簽准後辦理。
五、輪調人員業務交接事宜:
    (一)輪調人員應依校長核定結果就任新職,不得拒絕,並應依規定確實辦理交接。
    (二)各單位人員對於主辦業務應確實規劃個人職掌及工作流程,並列入職務輪調移交清冊。
    (三)各單位主管應督導人員輪調時之業務交接事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