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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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系級(含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為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 |
- | + | 第3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組成如下: | |
- | + | 一、系(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 |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由系(所、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 | |
- | + | 系(所、中心)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 |
- | + | 三、若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少於其教評會委員教授資格人數時,遴選委員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及該系(所、中心)務會議推薦本校相關領域教授達其教評會 | |
- | + | 委員不足教授資格數(最低教授人數扣除該學系教授人數)雙倍為遴選委員候選名單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 |
- | + | 四、遴選委員須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SCIE/SSCI/EI/A&HCI論文或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師兼任本學校法人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 |
- | + | 第4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或延長服務,由委員原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 |
- | + |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得重複,但重複委員不可擔任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 |
- | + | 第5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6條 系(所、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向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第7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 |
- | + |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
- | +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第8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 |
- | + |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 |
- | + |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 |
- | + | 三、學術合作關係(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或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者)。 | |
- | + | 四、審查新聘或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之職級。 | |
- | + |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 |
- | + | 六、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 |
- | + | 第9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 |
- | + | 第10條 學位學程得比照本辦法設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簽請所屬學院領域相近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代審。 | |
- | + | 第11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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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5月27日 (一) 10:38所做的修訂版本
- 81.05.13教育部台(81)審字第25231號函同意備查
- 81.05.20(81)高醫人字第1065號函訂定頒布,並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 85.04.16(85)高醫法字第035號函修訂頒布
- 88.12.0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88.12.14(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函號頒布
-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2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2號函公布
- 102.04.11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09號函公布
- 105.07.06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5.12.30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2號函公布
- 108.05.09 10 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8.05.24 高醫人字第1081101809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系級(含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為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3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組成如下: 一、系(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由系(所、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 系(所、中心)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三、若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少於其教評會委員教授資格人數時,遴選委員由該系(所、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該系(所、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及該系(所、中心)務會議推薦本校相關領域教授達其教評會 委員不足教授資格數(最低教授人數扣除該學系教授人數)雙倍為遴選委員候選名單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四、遴選委員須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SCIE/SSCI/EI/A&HCI論文或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師兼任本學校法人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第4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或延長服務,由委員原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得重複,但重複委員不可擔任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第5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條 系(所、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向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7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8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學術合作關係(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或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者)。 四、審查新聘或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之職級。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第9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第10條 學位學程得比照本辦法設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簽請所屬學院領域相近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代審。 第11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