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興建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在2019年1月3日 (四) 17:47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1條 為綜理本校地下停車場擴建及銀髮照護中心暨國際學生宿舍興建案於建設期間能依興建計畫執行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第十一款規定, 設置高雄醫學大學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建築物興建工程設計、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二、審議工程之財務規劃。 三、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四、其他有關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九至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學務長及 會計室主任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工作執行小組。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二人。 第4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