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代表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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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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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校代表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校代表隊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事宜,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下列體育競賽活動者,得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一、由教育部主辦之大專院校體育競賽活動。 二、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體育競賽活動。 三、由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體育競賽活動。 四、由學校核准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體育競賽活動。 第三條 經費補助標準: 一、交通費:補助自強號往返票價。 二、膳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300元,比賽地點在高雄則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150元。 (上述金含括大眾交通工具公車(捷運)費)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最高新台幣600元。(檢據核銷) 第四條 本校除補助前條經費外,對於參加體育競賽活動者,應按比賽天數加往返所需天數投保意 外險,以每人投保意外險200萬元為上限,相關經費由學校支付。(檢據核銷) 第五條 校外體育競賽活動者比賽依據來函辦理,經體育組教師簽請核淮後,方得參加比賽及補助 經費,比賽活動結束後應依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