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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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1月26日 (一) 13:03所做的修訂版本

107.11.08 107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協助校級研究中心之發展,以及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本要點。
二、校級研究中心成立滿三年者,應每年接受評鑑。
三、校級研究中心每年依本要點所訂評鑑項目,由校級研究中心評鑑會議進行評鑑,並將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校級研究中心
	評鑑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與研發長為當然委員,並邀請相關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5至7人共同組成。
四、評鑑所需提交之資料應依研發處提供之校級研究中心評鑑報告格式填寫。
五、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裁撤」。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評鑑兩次。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免評鑑一次。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則隔年需再接受評鑑,連續兩次評鑑為「待觀察」者,則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四)評鑑為「裁撤」者,則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五)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之年度績效均達下列門檻,評鑑結果始得列為「傑出」或「優良」:
	1.SCI/SSCI論文總數40篇,且中心人員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論文20篇及IF>5或領域排名前10%論文10篇。
	2.政府相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或正式簽約之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達1000萬元。
	3.獲得政府相關機構整合型計畫1件以上。
六、獎勵機制
  研究中心經評鑑為「傑出」或「優良」者,頒予獎狀及表揚,並由學校編列經費酌予補助。
七、研究中心經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議決裁撤者,應即辦理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及學校補助之人員、財產、空間與計畫等之移轉,期間以半年為限。
八、本要點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