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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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下列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由選舉產生: | |
- | + | (一)校務會議 | |
- | + | (二)教務會議 | |
- | + |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 |
- | + |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 |
- | + |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
- | + |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
- | + | (七)課程委員會 | |
- | + | (八)學生實習委員會 | |
- | + | (九)院、系(所)務會議 | |
- | + | (十)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 |
- | + |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三、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 | |
- | + | (一)前點一至八款會議之學生代表,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 | |
- | + | 及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
- | + | (二)院、系(所)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 |
- | + | (三)前點第十款會議之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 |
- | + | 四、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 |
- | + | (一)代聯會遴選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 | |
- | + | 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 |
- | + | (二)前款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
- | + | 五、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 |
- | + |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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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1月22日 (四) 14:28所做的修訂版本
- 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1.10.1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3.12.23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57號函公布
-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77號函公布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由選舉產生: (一)校務會議 (二)教務會議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七)課程委員會 (八)學生實習委員會 (九)院、系(所)務會議 (十)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 (一)前點一至八款會議之學生代表,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 及學生自治會推派產生後,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二)院、系(所)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三)前點第十款會議之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四、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一)代聯會遴選之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班級代表聯合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 提出罷免案,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二)前款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五、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