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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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藥物暨新藥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移動到天然藥物暨新藥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依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法規名稱)

在2018年10月26日 (五) 18:0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6.06.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9.10高醫心研字第10211027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新藥開發之特色與模
     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校研發能量與國際接
     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設置天然藥物暨新藥研究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校內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六、建立天然藥物新藥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下設天然物化學組、藥理活性組、有機合成組、生物藥劑組、轉譯及臨床醫學組
     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並置研究人員、技術
     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必
     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
     支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