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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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01.08 一O六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 107.01.08 一O六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107.07.19 一O六學年度第十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 107.07.19 一O六學年度第十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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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 第1條 本校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 ||
- | 第2條 系主任之遴選作業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 + | 第2條 系主任之遴選作業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二分之一之產生由系務會議推薦本系教師再經票選產生,其餘由院長自 |
- |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得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 + | 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主管到任日止。 |
+ |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得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 ||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 ||
第3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 第3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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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行政領導能力。 | 三、具行政領導能力。 | ||
四、候選人不以該系教師為限,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 四、候選人不以該系教師為限,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 ||
- | 第6條 | + | 第6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各候選人之教師資格、教學評量、學術研究成果、行政能力、學生輔導狀況、品德、人際關係等綜合考量。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 |
+ | 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並檢附遴選委員會推薦意見表,由召集人簽請校長擇定後聘任之。 | ||
第7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候選人有利害關係時須自行迴避並對遴選相關作業對外嚴守保密義務。 | 第7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候選人有利害關係時須自行迴避並對遴選相關作業對外嚴守保密義務。 | ||
- | 第8條 | + | 第8條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並依本 |
+ | 遴選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 ||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10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10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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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8月9日 (四) 16:1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6.09.1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9.26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6.12.07 一O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107.01.08 一O六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7.07.19 一O六學年度第十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1條 本校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系主任之遴選作業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二分之一之產生由系務會議推薦本系教師再經票選產生,其餘由院長自 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主管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得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第3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4條 遴選委員會得接受公開推薦或候選人自我推薦。但候選人為公開推薦須經本人同意。 第5條 遴選委員開會時應審查候選人之資格,其資格如下: 一、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三、具行政領導能力。 四、候選人不以該系教師為限,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6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各候選人之教師資格、教學評量、學術研究成果、行政能力、學生輔導狀況、品德、人際關係等綜合考量。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 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並檢附遴選委員會推薦意見表,由召集人簽請校長擇定後聘任之。 第7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候選人有利害關係時須自行迴避並對遴選相關作業對外嚴守保密義務。 第8條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並依本 遴選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