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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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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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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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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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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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 (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 至最高修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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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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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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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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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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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輔系課程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為社會工作概論(四學分)、社會個案工作(三學分)、社會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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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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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分)、醫學概論(三學分)、醫學社會學概論(四學分)及社會福利概論(三學分)共二十學分;未正式申請前,在本學系已修習之科目得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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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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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之;如輔系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而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另訂之科目選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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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輔系課程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為社會工作概論(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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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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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個案工作(三學分)、社會心理學(三學分)、醫學概論(三學分)、醫學社會學概論(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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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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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社會福利導論(三學分)共二十學分;未正式申請前,在本學系已修習之科目得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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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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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輔系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而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另訂之科目選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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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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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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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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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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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6日 (五) 15:45的目前修訂版本

85.03.09.(85)高醫法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
91.09.30九十一學年度醫社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04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1.11.20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17九十八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暨第5次課程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26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7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1.26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107.03.13 106學年度醫社系第7次系務會議
107.03.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五、 輔系課程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為社會工作概論(四學分)、社會個案工作(三學分)、社會心理學
    (三學分)、醫學概論(三學分)、醫學社會學概論(四學分)及社會福利概論(三學分)共二十學分;未正式申請前,在本學系已修習之科目得抵
     免之;如輔系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而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另訂之科目選修之。
六、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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