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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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校務及院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一、為推動校務及院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本校顧問之類別如下: | |
- | + | (一)校務顧問。 | |
- | + | (二)院務顧問。 | |
- | + | (三)法律顧問。 | |
- | + | (四)管理顧問。 | |
- | + | (五)資訊顧問。 | |
- | + | (六)產學顧問。 | |
- | + | (七)其他專業顧問(學校整體業務規劃、諮詢、評審及非屬上開類別顧問之工作)。 | |
三、本校顧問之資格如下: | 三、本校顧問之資格如下: | ||
- | + | (一)校務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1.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 |
- | + | 2.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 |
- | + | 3.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 |
- | + | 4.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 |
- | + | (二)其餘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1.具相關領域教授或研究員資格者。 | |
- | + | 2.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 |
- | + | 3.在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在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 |
- | + | 四、本校校務顧問之聘任,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其餘顧問得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聘之。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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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及院務發展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 五、本校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及院務發展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 ||
六、本校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 六、本校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 ||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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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4日 (三) 09:50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
- 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推動校務及院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顧問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顧問。 (二)院務顧問。 (三)法律顧問。 (四)管理顧問。 (五)資訊顧問。 (六)產學顧問。 (七)其他專業顧問(學校整體業務規劃、諮詢、評審及非屬上開類別顧問之工作)。 三、本校顧問之資格如下: (一)校務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2.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3.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4.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二)其餘顧問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相關領域教授或研究員資格者。 2.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3.在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在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四、本校校務顧問之聘任,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其餘顧問得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聘之。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五、本校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及院務發展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六、本校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