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研究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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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8 103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104.07.08 103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2596.doc|104.08.24 高醫人字第1041102596號函公布]]
:::::::::[[媒體:1041102596.doc|104.08.24 高醫人字第10411025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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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13 104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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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13 104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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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00220.pdf|105.01.28 高醫人字第105110022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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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00220.pdf|105.01.28 高醫人字第10511002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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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研究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_1070627公告版.docx|107.06.19 106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font>
<pre>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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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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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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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專任教師或本校附設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具下列各項教學成就之一者,得以教學實務成果報告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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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專任教師、臨床教師或本校附設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具下列各項教學成就之一者,得以教學實踐研究成果替代專門著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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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著作作為代表成果,提送教學研究型教師資格審查:
+
代表成果,提送教學研究型教師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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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教學計畫、教材內容、教材創新、教具製作、教學設計、教學方法多元化、學生教學評量之
+
一、具有教學計畫、教材內容、教材創新、教具製作、教學設計、教學方法多元化、學生教學評量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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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者。
+
  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者。
-
      二、具有研究或產學成果導入教學課程,且有具體教學成效與貢獻者。
+
二、具有研究或產學成果導入教學課程,且有具體教學成效與貢獻者。
-
      三、具了解或促進教師教學或學生學習成效之原創性教學實務研究,或具學院發展特色之教學實務成果
+
三、具了解或促進教師教學或學生學習成效之原創性教學實務研究,或具學院發展特色之教學實務成果與社會貢獻。
-
      與社會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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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內部審查
-
第二條 內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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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教學研究型新聘教師,須通過各項共通條件如下:
-
    提送教學研究型新聘教師,須通過各項共通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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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任本校附設醫院全院性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性教學型主治醫師者或曾擔任臨床教學實務主管者。
-
      一、曾任本校附設醫院全院性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性教學型主治醫師者或曾擔任臨床教學實務主管者。  
+
二、研究考核達下列標準,其計分標準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進行核算:
-
      二、研究考核達下列標準,其計分標準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進行核算:
+
  新聘教師之論文計分最高採計15篇,且申請教授達250分以上,申請副教授達150分以上,申請助理教授達80分以上。
-
      新聘教師之論文計分最高採計15篇,且申請教授達250分以上,申請副教授達150分以上,
+
  惟社會人文科學類與通識教育類得自訂其考核標準。
-
      申請助理教授達80分以上。惟社會人文科學類與通識教育類得自訂其考核標準。
+
三、主治醫師提出申請新聘助理教授時應具碩士學位或博士生身份。
-
      三、主治醫師自106學年度起申請新聘助理教授應具碩士學位或博士生身份。
+
提送教學研究型升等教師,須通過各項共通條件如下:
-
    提送教學研究型升等教師,須通過各項共通條件如下:
+
一、符合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標準(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講師每週9.6小時;助理教授每週8.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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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專任教師每週上課時數標準(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講師每週9.6小時;助理教授每週
+
  副教授每週8.4小時。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三年(出國年度不計)平均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於此標準。109年度起提出申請
-
      8.4小時;副教授每週8.4小時。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三年(出國年度不計)平均每週上課時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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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等教師皆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規則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本校醫學院教師擔任附屬機構各醫療單位主治師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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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於此標準。
+
  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原則(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惟每週實際授課時數不得少於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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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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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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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臨床教學研究型教師: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曾任全院性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性教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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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臨床教學研究型教師:升等前一等級教師任內曾任全院性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性教學型主治醫師者或曾擔任臨床教學實務主管者。
-
        主治醫師者或曾擔任臨床教學實務主管者。
+
  (二)非臨床教學研究型教師:通過或達到教學型教師評鑑門檻。
-
      (二)非臨床教學研究型教師:通過或達到教學型教師評鑑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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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學、輔導與服務及研究考核達下列標準,其計分標準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進行核算:
-
      三、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考核達下列標準,其計分標準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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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考核:升等教授需達75分以上;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均需達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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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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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輔導與服務考核: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服務輔導計分分數需分別達30分與20分以上。各學院得自訂更嚴格之計分標準。
-
          (一)教學考核:升等教授需達75分以上;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均需達70分以上。
+
  (三)研究考核:升等教師之論文計分最高採計15篇,且升等教授達250分以上,升等副教授達150分以上,升等助理教授達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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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服務與輔導考核: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服務輔導計分分數需分別達30分與2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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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社會人文科學類與通識教育類得自訂其考核標準。
-
        各學院得自訂更嚴格之計分標準。
+
四、主治醫師提出申請升等副教授時應具博士學位或博士候選人資格,自109年度提出申請升等教授時應具博士學位或出國進修一年以上。
-
          (三)研究考核:升等教師之論文計分最高採計15篇,且升等教授達250分以上,升等副教授達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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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外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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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升等助理教授達80分以上。惟社會人文科學類與通識教育類得自訂其考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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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內部審查各項共通條件者,始得進行外部審查,外部審查資料包含代表成果(教學實踐研究成果)與參考成果,相關規定如下:
-
      四、主治醫師自106學年度起申請升等副教授應具博士學位或博士候選人資格;自109學年度起申請升等
+
一、代表成果:
-
      教授應具博士學位或出國進修一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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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等級教師資格期間且為近五年內之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做為代表成果,其定義與內容如下:
-
第三條 外部審查
+
  (一)定義:以教育現場或文獻資料提出問題,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或引入教具、科技媒體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的研究方法與
-
    通過內部審查各項共通條件者,始得進行外部審查,外部審查資料包含代表成果(教學實務成果)與
+
     評量工具檢證成效之歷程,包括提出教學方法或產出教學模式如何對學生學習具有成效的研究,或具備學習成效評估之教學法、
-
    參考成果,相關規定如下:
+
     創新教材設計或教學媒體開發運用、教材比較分析與重構之教學實踐等,而非以教科書或教案彙整式呈現。
-
    一、代表成果(教學實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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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內容:
-
      以近五年且為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教學實務成果」做為代表成果進行審查,其定義與內容如下:
+
   1.課程、教學或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教學實務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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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義:具備學習成效評估之教學法、創新教材設計或教學媒體開發運用、教材比較分析與重構之
+
   2.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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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實踐等。
+
    (1)課程設計與規劃:能依據核心能力與學生學習需求,規劃適切的教學內容、方法、活動與評量。
-
    (二)內容:
+
    (2)教學策略:運用多元教學方法達成教學目標,並能針對學生學習困難,進行教學方法的檢視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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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學實務理念之導入。
+
    (3)教材內容:教材比較與重構、協助學生學習的各種軟硬體教學(如:教科書、補充材料、自編教材、多媒體互動式資源)之應用。
-
        2.教學表現:
+
    (4)學習成效評量:能建立客觀具體且公平公開的多元評量方式,以有效呈現學生學習表現,並能適時提供學生回饋與學習建議,
-
         (1)課程設計與規劃:能依據核心能力與學生學習需求,規劃適切的教學內容、方法、
+
      亦能針對學生的建議或學習表現進行自我反饋。
-
           活動與評量。
+
    (5)教學歷程與反思:針對整體教學過程(課程規劃、評量設計、學生教學評量意見等)進行分析之方法適切性、創新性。
-
         (2)教學方法:運用多元教學方法達成教學目標,並能針對學生學習困難,進行教學方法的
+
   3.成果貢獻:教學歷程能呈現教學實務研發成果之創新性、應用性、擴散性及其落實在提升學生學習成果之具體貢獻。
-
           檢視與改進。
+
二、參考成果:
-
         (3)教材製作及運用:教材比較與重構、協助學生學習的各種軟硬體教學(如:教科書、
+
  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等級期間且為近七年內之教學發展成果與貢獻做為審查,送審內容得包含教師歷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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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材料、自編教材、多媒體互動式資源)之應用。
+
  教學相關著作、教育相關評鑑的參與、學術研究成果及貢獻等。
-
         (4)學習成效評量:能建立客觀具體且公平公開的多元評量方式,以有效呈現學生學習表現,
+
三、以二件以上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教學實踐研究成果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
           並能適時提供學生回饋與學習建議,亦能針對學生的建議或學習表現進行自我反饋。
+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
-
         (5)教學歷程與反思:針對整體教學過程(課程規劃、評量設計、學生教學評量意見等)
+
  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
           進行回顧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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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部審查採一階段送審,各職級外審及格成績為教授80分,副教授78分,助理教授75分。
-
        3.成果貢獻:所提之教學實務成果符合前述教學成就之一,且有具體之重要貢獻。
+
五、新聘、升等教師曾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代表成果送審前五年或參考成果送審前七年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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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考成果:
+
第4條 各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訂更嚴格之教學研究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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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近七年且為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教學發展成果與貢獻做為審查,送審內容得包含教師歷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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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標準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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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相關著作、教育相關評鑑的參與、學術研究成果及貢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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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二件以上教學實務成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教學實務
+
-
      成果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
+
-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
-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
-
    四、外部審查採一階段送審,一次送六位外審委員,至少四位外審成績給予及格者為通過。各職級外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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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格成績為教授80分,副教授78分,助理教授75分。
+
-
    五、新聘、升等教師曾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代表成果送審前五年或參考成果送審前七年內懷孕
+
-
      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
-
第四條 各學院得自訂更嚴格之教學研究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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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
-
第五條 本標準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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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6月27日 (三) 13:46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07.08 103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104.08.24 高醫人字第1041102596號函公布
105.01.13 104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01.28 高醫人字第1051100220號函公布
107.06.19 106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基本條件
	本校專任教師、臨床教師或本校附設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具下列各項教學成就之一者,得以教學實踐研究成果替代專門著作作為
	代表成果,提送教學研究型教師資格審查:
	一、具有教學計畫、教材內容、教材創新、教具製作、教學設計、教學方法多元化、學生教學評量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
	  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者。
	二、具有研究或產學成果導入教學課程,且有具體教學成效與貢獻者。
	三、具了解或促進教師教學或學生學習成效之原創性教學實務研究,或具學院發展特色之教學實務成果與社會貢獻。
第2條	內部審查
	提送教學研究型新聘教師,須通過各項共通條件如下:
	一、曾任本校附設醫院全院性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性教學型主治醫師者或曾擔任臨床教學實務主管者。
	二、研究考核達下列標準,其計分標準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進行核算:
	  新聘教師之論文計分最高採計15篇,且申請教授達250分以上,申請副教授達150分以上,申請助理教授達80分以上。
	  惟社會人文科學類與通識教育類得自訂其考核標準。
	三、主治醫師提出申請新聘助理教授時應具碩士學位或博士生身份。
	提送教學研究型升等教師,須通過各項共通條件如下:
	一、符合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標準(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講師每週9.6小時;助理教授每週8.4小時;
	  副教授每週8.4小時。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三年(出國年度不計)平均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於此標準。109年度起提出申請
	  升等教師皆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規則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本校醫學院教師擔任附屬機構各醫療單位主治師身分者,
	  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原則(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惟每週實際授課時數不得少於1小時。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一)臨床教學研究型教師:升等前一等級教師任內曾任全院性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性教學型主治醫師者或曾擔任臨床教學實務主管者。 
	  (二)非臨床教學研究型教師:通過或達到教學型教師評鑑門檻。
	三、教學、輔導與服務及研究考核達下列標準,其計分標準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進行核算:
	  (一)教學考核:升等教授需達75分以上;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均需達70分以上。
	  (二)輔導與服務考核: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服務輔導計分分數需分別達30分與20分以上。各學院得自訂更嚴格之計分標準。
	  (三)研究考核:升等教師之論文計分最高採計15篇,且升等教授達250分以上,升等副教授達150分以上,升等助理教授達80分以上。
	     惟社會人文科學類與通識教育類得自訂其考核標準。
	四、主治醫師提出申請升等副教授時應具博士學位或博士候選人資格,自109年度提出申請升等教授時應具博士學位或出國進修一年以上。
第3條	外部審查
	通過內部審查各項共通條件者,始得進行外部審查,外部審查資料包含代表成果(教學實踐研究成果)與參考成果,相關規定如下:
	一、代表成果:
	  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等級教師資格期間且為近五年內之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做為代表成果,其定義與內容如下:
	  (一)定義:以教育現場或文獻資料提出問題,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或引入教具、科技媒體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的研究方法與
	     評量工具檢證成效之歷程,包括提出教學方法或產出教學模式如何對學生學習具有成效的研究,或具備學習成效評估之教學法、
	     創新教材設計或教學媒體開發運用、教材比較分析與重構之教學實踐等,而非以教科書或教案彙整式呈現。
	  (二)內容:
	   1.課程、教學或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教學實務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2.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1)課程設計與規劃:能依據核心能力與學生學習需求,規劃適切的教學內容、方法、活動與評量。
	    (2)教學策略:運用多元教學方法達成教學目標,並能針對學生學習困難,進行教學方法的檢視與改進。
	    (3)教材內容:教材比較與重構、協助學生學習的各種軟硬體教學(如:教科書、補充材料、自編教材、多媒體互動式資源)之應用。
	    (4)學習成效評量:能建立客觀具體且公平公開的多元評量方式,以有效呈現學生學習表現,並能適時提供學生回饋與學習建議,
	      亦能針對學生的建議或學習表現進行自我反饋。
	    (5)教學歷程與反思:針對整體教學過程(課程規劃、評量設計、學生教學評量意見等)進行分析之方法適切性、創新性。
	   3.成果貢獻:教學歷程能呈現教學實務研發成果之創新性、應用性、擴散性及其落實在提升學生學習成果之具體貢獻。
	二、參考成果:
	  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等級期間且為近七年內之教學發展成果與貢獻做為審查,送審內容得包含教師歷程檔案、
	  教學相關著作、教育相關評鑑的參與、學術研究成果及貢獻等。
	三、以二件以上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教學實踐研究成果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
	  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外部審查採一階段送審,各職級外審及格成績為教授80分,副教授78分,助理教授75分。
	五、新聘、升等教師曾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代表成果送審前五年或參考成果送審前七年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第4條 	各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訂更嚴格之教學研究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5條	本標準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