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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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4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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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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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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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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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doc|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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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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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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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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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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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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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doc|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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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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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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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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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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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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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459.doc|102.11.01 高醫人字第102110345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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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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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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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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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師、職員工差旅費標準表.doc|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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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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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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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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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134.doc|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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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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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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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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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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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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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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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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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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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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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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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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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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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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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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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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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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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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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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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停車費: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使用自己交通工具者,核實補助寄車費(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7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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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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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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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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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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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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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一律以500元為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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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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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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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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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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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習補助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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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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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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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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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當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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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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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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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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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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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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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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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5月15日 (二) 14:37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二、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二)停車費: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使用自己交通工具者,核實補助寄車費(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76001900)。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
              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
              超過一律以500元為總額申報。 
      (四)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第六條  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審核。
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