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系修讀輔系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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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1號函公佈
:::::::::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1號函公佈
:::::::::107.02.27 106學年度心理學系二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7.02.27 106學年度心理學系二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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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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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9  [[媒體:附件4-1 心理學系修讀輔系施行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1070313.doc|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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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4月30日 (一) 15:48所做的修訂版本

85. 02. 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85. 03. 09 (85)高醫法字規第0二四號函頒布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十二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1號函公佈
107.02.27 106學年度心理學系二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7.03.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三、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五、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審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下列:
      科目                              學分
      普通心理學                         六
      心理測驗                           六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六
      生理心理學                        三
      生理學                            二
      心理實驗法                        四
      心理實驗法實驗                    二
      認知心理學                        三
      性格心理學                        三
      社會心理學                        三
      發展心理學                        三
      知覺心理學                        三
      變態心理學                        三
七、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八、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