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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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3月22日 (四) 10:3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6.9.2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2.26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2.26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為辦理藥學系(大學部、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及博士班)(以
    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學生實習之分發依本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
    實習單位人數,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符合本系藥學實習分發實
    施要點,進行分發作業,醫院藥學實習分發如附件一,其他單位依本要點實
    施。

三、本系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
    料函覆實習機構。

四、本系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
    會備查。

五、本系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習。

六、本校需給予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本系需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教師於訪視時投保意外保險。

七、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人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
    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
    明資料。

八、實習結束後,本系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
    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九、本系及教師職責:
   (一)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二)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三)定期訪視並督導學生實習。
   (四)輔導協調學生變故。
   (五)評估學生實習成效。
十、學生職責:
   (一)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二)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三)自行負責實習期間食宿及交通。

十一、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依實習狀況之需要應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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