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深耕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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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font size=2> :::::::::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pre> 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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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3月1日 (四) 16:51的目前修訂版本
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劃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高教深耕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1至15人, 校內委員由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產學長及主任秘書;校外委員另由主任委員推薦。置總幹事一人,由高教深耕執行 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及會議建議事項之推動;置副總幹事一人,由高教深耕執行委員會副執行秘書一人兼任之,協助 總幹事推動相關業務。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高教深耕計畫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一人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