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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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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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375.doc|104.10.21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337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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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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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招生組107年02月22日1072600089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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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或第四學年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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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上學年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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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排名全班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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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前條標準者,得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英文、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等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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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以原學系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佔百分之十,考試科目平均分數佔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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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分擇優錄取,若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序以英文、普通生物、普通化學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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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高者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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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錄取名額分別依本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差額而定,且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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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之新生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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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轉系生於本系修業年限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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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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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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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3月1日 (四) 11:13的目前修訂版本

88.04.29(85)高八十八學年度第0三九號函頒布
94.09.27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藥學研究所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16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1號函公布
100.08.15一百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9.29一百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1.23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88號函公布
102.01.08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31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9.11高醫院藥字第1031102173號函公布
102.01.08 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24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31 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2.12 一O三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2.13 一O三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0.21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3375號函公布

本細則依招生組107年02月22日1072600089號簽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