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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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議事效率,使校務會議進行符合民主程序,參考大學法及本校 | |
- | + | 組織規程規定訂定本規則。 | |
- | + | 第二條 本會議組成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 | |
- | + | 第三條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 |
- | + | 第四條 本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 |
- | + | 第五條 本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經討論分析後,提出具體建議,提交本會議審議。 | |
- | + | 第六條 本會議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主管代表應指派代理人(非本會議當然代表)出席,其他代表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 |
- | + | 第七條 本會議教師代表、職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候補名單遞補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 |
- | + | 第八條 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除已依規定請假者外,若無正當理由兩次未出席會議者,視為無法擔任代表,依前條規定辦理。 | |
- | + | 第九條 本會議有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 |
- | + | 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議全體代表總額減去請假代表人數計算。 | |
- | + | 第十條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
- | + | 第十一條 本會議提案如下: | |
- | + | 一、校長交議事項。 | |
- | + | 二、行政單位、教學單位、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提案事項。 | |
- | + | 三、本會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提案事項。 | |
- | + | 四、本會議代表五人以上連署提案事項。 | |
- | + | 本會議提案除校長交議事項外,應由各提案單位以簽呈會辦秘書室就程序事項為審查(如提案內容是否屬本會議審議事項、 | |
- | 第十二條 | + | 提案程序是否完備或提案內容是否與其他法規相衝突等)後始得提會審議。 |
- | + | 第十二條 本會議提案應於會議召開五個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將核准簽呈送達秘書室排列議程,經校長核准之重要提案不在此限,惟 | |
- | + | 至遲需於二個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將核准簽呈送達秘書室以利寄出開會資料。 | |
+ | 臨時議程以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提案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前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以書面向秘書室提出,經校長 | ||
+ | 同意後排列臨時議程。 | ||
第十三條 如遇緊急事件由出席代表於會議中口頭提出臨時動議提案,並有出席代表3人以上之附議,始得交付討論。 | 第十三條 如遇緊急事件由出席代表於會議中口頭提出臨時動議提案,並有出席代表3人以上之附議,始得交付討論。 | ||
第十四條 本會議提案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提請變更議程,經出席代表同意後變更之。 | 第十四條 本會議提案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提請變更議程,經出席代表同意後變更之。 | ||
第十五條 本會議提案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代表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通過;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表決。 | 第十五條 本會議提案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代表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通過;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表決。 | ||
- | + | 無異議通過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 |
第十六條 本會議表決以在場代表人數之多數贊成為通過。 | 第十六條 本會議表決以在場代表人數之多數贊成為通過。 | ||
- | + | 本會議表決方式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經在場代表多數之同意,即可改為無記名投票。 | |
第十七條 本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 第十七條 本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 ||
第十八條 本會議決議若校長認為窒礙難行者,可提案下次校務會議再行覆議。 | 第十八條 本會議決議若校長認為窒礙難行者,可提案下次校務會議再行覆議。 | ||
- | + | 覆議時應有在場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或校長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覆議,決議案自動生效;惟校長對 | |
- | + | 同一案提起覆議,以一次為限。 | |
第十九條 本會議決議為法律明文規定或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職權,應報請董事會審議。 | 第十九條 本會議決議為法律明文規定或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職權,應報請董事會審議。 | ||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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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月23日 (二) 16:47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議事效率,使校務會議進行符合民主程序,參考大學法及本校 組織規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議組成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 第三條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第四條 本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五條 本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經討論分析後,提出具體建議,提交本會議審議。 第六條 本會議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主管代表應指派代理人(非本會議當然代表)出席,其他代表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七條 本會議教師代表、職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候補名單遞補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條 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除已依規定請假者外,若無正當理由兩次未出席會議者,視為無法擔任代表,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會議有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議全體代表總額減去請假代表人數計算。 第十條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議提案如下: 一、校長交議事項。 二、行政單位、教學單位、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提案事項。 三、本會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提案事項。 四、本會議代表五人以上連署提案事項。 本會議提案除校長交議事項外,應由各提案單位以簽呈會辦秘書室就程序事項為審查(如提案內容是否屬本會議審議事項、 提案程序是否完備或提案內容是否與其他法規相衝突等)後始得提會審議。 第十二條 本會議提案應於會議召開五個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將核准簽呈送達秘書室排列議程,經校長核准之重要提案不在此限,惟 至遲需於二個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將核准簽呈送達秘書室以利寄出開會資料。 臨時議程以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提案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前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以書面向秘書室提出,經校長 同意後排列臨時議程。 第十三條 如遇緊急事件由出席代表於會議中口頭提出臨時動議提案,並有出席代表3人以上之附議,始得交付討論。 第十四條 本會議提案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提請變更議程,經出席代表同意後變更之。 第十五條 本會議提案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代表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通過;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表決。 無異議通過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十六條 本會議表決以在場代表人數之多數贊成為通過。 本會議表決方式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經在場代表多數之同意,即可改為無記名投票。 第十七條 本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本會議決議若校長認為窒礙難行者,可提案下次校務會議再行覆議。 覆議時應有在場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或校長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覆議,決議案自動生效;惟校長對 同一案提起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議決議為法律明文規定或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職權,應報請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