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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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 + | 第一條 本校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 |
- | 第二條 | + | 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系主任之產生,由專任教師5至7人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院長擔 | |
- | + | 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會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得由本學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 | |
+ | 員由院長推薦具(副)教授以上教師,陳請校長聘兼之。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系主任到任日止。 | ||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 |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 | ||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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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領導能力與服務熱忱。 | 二、具領導能力與服務熱忱。 | ||
三、學術研究、教學能力或服務表現優良。 | 三、學術研究、教學能力或服務表現優良。 | ||
- | + | 系主任候選人不以系內或校內副教授以上之教師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本委員會委 | |
+ | 員不得為候選人。 | ||
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 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 ||
第五條 遴選程序: | 第五條 遴選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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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工作應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 三、遴選工作應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 ||
四、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2至3人,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 四、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2至3人,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 ||
- | 第六條 | + | 第六條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系主任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 |
- | + | 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一個月內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遴選。 | |
- | 第七條 | + | 第七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2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 |
- | + | 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 |
代理系主任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代理系主任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
第八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系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 第八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系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
在2018年1月18日 (四) 10:49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6.08.22 職能治療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9.13 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11.09 職能治療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12.28 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 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系主任之產生,由專任教師5至7人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院長擔 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會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得由本學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 員由院長推薦具(副)教授以上教師,陳請校長聘兼之。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系主任到任日止。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系主任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完成系主任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第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條 本學系系主任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具領導能力與服務熱忱。 三、學術研究、教學能力或服務表現優良。 系主任候選人不以系內或校內副教授以上之教師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本委員會委 員不得為候選人。 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五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系主任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三個月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推薦之候選人不足二人時,遴選委員會得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工作應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四、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2至3人,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第六條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系主任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 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一個月內依第五條規定辦理遴選。 第七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2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 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代理系主任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第八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系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