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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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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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30 健康科學院104學年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10.30 健康科學院104學年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
::::::::::104.11.13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11.13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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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 | ||
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
- | 第二條 | + | 第二條 本學系大三學生須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30%(含)內,始得提出申請。申請 |
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 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 ||
第三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 第三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 ||
(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 | (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 | ||
業總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 業總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 ||
- | 第四條 | + | 第四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
第五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 | 第五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 | ||
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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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
第七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第七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 第八條 | + |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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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月5日 (五) 14:5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9.29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10.30 健康科學院104學年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11.13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12.07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 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大三學生須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30%(含)內,始得提出申請。申請 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 業總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第四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五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 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專)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專)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 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七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