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齒科醫療器材產業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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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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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口腔醫學院齒科醫療器材產業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11.06 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7.03.24高醫口院字第09711013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發展齒科產業化之跨領域整合研究模式,以提昇及建立齒科醫療器材產學研究之特色, 並整合基礎及臨床研究之資源,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置齒科醫療器材產業 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及目的如下: 一、建立齒科醫療器材相關產業研發之共同平台。 二、輔導傳統產業轉型,發展齒科醫療產業。 三、齒科領域產業聚落之建立。 四、建立醫療器材開發模式、臨床測試及動物實驗,並發展跨領域整合之研究模式,提 升學術研究能量。 五、提供牙醫科學產學合作相關資訊,提升跨科系及跨校之齒科醫療器材技術之交流。 六、跨領域醫學工程、材料工程、資訊人才整合以利齒科醫療產業之研發。 七、提升產官學之研發能量,促進技術轉移與專利申請之案例。 八、其他有關齒科醫療器材之研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中推薦,報請校長核准 後聘兼之。另視研究發展及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ㄧ人,另置組員、辦事員 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中心運作,經費之籌措及使用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