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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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8月16日 (三) 14:4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
- 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
- 96.11.16高醫心國字第0961100172號函公布
- 98.06.30九十七學年度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2.0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5569號函公布
- 100.03.15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11高醫心國字第1001101461號函公布
-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7.29高醫心國字第1001102322號函公布
- 101.02.09一○○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3.05高醫心國字第1011100503號函公布
- 102.02.04一Ο一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5.20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468號函公布
- 103.07.01 一Ο二學年度第六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07.03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
- 103.09.26高醫國際字第1031103070號函公布
- 104.05.13 103 學年度第 4 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12.24 104 學年度第 1 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5.06.02 104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5.06.02 104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長期交換特訂定 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 短期交換生包含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出國期間為3個月 以內為限。 第四條 獎勵名額由各學院初評,交付國際事務處,進行複審及核銷作業。 本要點各項獎勵金額由本委員會審定,所需經費由政府機構補助款項或學校預算支應。當年度出國獎 勵金將依據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支應,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各學院學生獎勵金額一個 學院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決定。每年九月底前未提出申請之學院,當年度應有之經費 額度得開放給其他學院學生申請。 第五條 長期交換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修期限:至少1學期以上,其修業年限應符合本校學則之規定。 (二)徵選條件: 1、大學部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2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2、碩博士班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3、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徵選交換學生,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4、外國語言能力須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 語言能力證明者。 5、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學生可參加長期交換學生甄選,但不得補助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三)名額:各學院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四)經費補助:長期交換學生得依出國期間長短給予部分至全額學雜費減免,不再補助機票費及 國外生活費。 (五)研習機構:需為教育部認可,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或研究機構。 校外機關(如教育部)之專案交換計畫,委託本校甄選者,依該專案計畫之規定辦理。如無特別規定, 則依本要點辦理。 第六條 申請獎勵金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屬學院提出,各學院應依其遴選細則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 應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如情況特殊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本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予獎勵, 但需酌減獎獎勵金。 第七條 符合相關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 (二)校方選派或同意海外實習或交換者,實際在當地實習或交換期間達28天(含假日)以上。 第八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九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 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本校酌予補助經費,其補助標準另訂之。 第十條 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 (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 出入境戳章,始得核銷獎勵金。 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 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 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各學院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