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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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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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 + | 第一條 為使課程安排更富彈性,增加學生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第二條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分類如下: |
- | + |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設之課程。 | |
- | 第三條 | + |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設之選修課程,且因聘請教師困難或課程屬性適合於暑 |
+ | 期開授者。 | ||
+ | 前項暑期課程開設期間以7月至8月為原則,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 ||
+ | 第三條 暑期課程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 | ||
+ | 時。暑期選課以五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且不得衝堂。 | ||
+ | 第四條 暑期課程之開設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第二類課程須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教務處公告後 | ||
+ | 接受學生選課登記。 | ||
+ | 第五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第一類課程: | ||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 ||
二、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期前之必修科目者。 | 二、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期前之必修科目者。 | ||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 ||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 ||
- | + |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 |
- | + | 六、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 | |
- | + | 之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 |
- | + | 第六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課程: | |
- | + | 一、當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專案簽准者除外)。 | |
- | + | ||
二、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扣考規定者。 | 二、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扣考規定者。 | ||
三、在休學期間者。 | 三、在休學期間者。 | ||
四、時間衝突或正在實習中者。 | 四、時間衝突或正在實習中者。 | ||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 |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 | ||
- | + | 第七條 暑期課程科目之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 |
- | + | 一、第一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五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但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 | |
- | 第七條 | + | 之擋見、實習科目、整合課程且密集授課之科目須重修等特殊情形,如開班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 |
- | + | 足十五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暑期課程科目、學分 | |
- | + | 數及修課人數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 |
- | + | 二、第二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 | |
- | + | 第八條 學生報名人數如達開班條件者,凡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均應開班授課。 | |
- | 第八條 | + | 第九條 暑期課程報名、繳費規定如下: |
- | + | 一、報名:修讀暑期課程者均須依教務處公告期程及規定辦理。 | |
- | 第九條 | + | 二、繳費: |
- | + | (一)第一類課程之收費依實際授課時數列計。 | |
- | + | (二)修讀第一類課程:憑核准之選課單至出納組繳費,未辦理繳費者,視同未完成選課。專案核准 | |
- | + | 之開班,由選課學生共同分攤開班學分費,不願分攤者,不得選課。 | |
- | + | (三)修讀第二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 | |
- | + | (四)暑期課程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 |
- | + | 三、暑期課程除因課程停開外,一律不得退費,如有特殊因素可退選但不得退費。 | |
- | + | 第十條 暑期課程教師之授課鐘點規定如下: | |
- | 第十條 | + | 一、第一類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教務處進行預算管 |
- | 第十一條 | + | 控與支給。 |
- | + | 二、第二類課程: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不支暑期教師授課鐘點費,但得計入次學年度教師每週 | |
- | + | 授課時數內。已超過授課時數標準者,得依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支領超鐘點費。非本校專任教 | |
- | + | 師授課,其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進行 | |
+ | 預算管控與支給。 | ||
+ | 第十一條 學生暑期課程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 ||
+ |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微學分課程另依本校「推動微學分課程要點」規定 | ||
+ | 辦理。 | ||
+ |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 | ||
+ | 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 ||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 ||
- | + | 四、暑修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 | |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及授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及授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十二條 | + | 第十二條 本校暑期課程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 | + | 一、第一類課程: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 |
- | + | 二、第二類課程:依據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開放隨班附讀之課程。 | |
- | 第十三條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 | 第十四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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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8月15日 (二) 08:5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5.01(85)高醫法字第0四八號函頒布
- 87.02.24教育部台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核備
- 87.03.13(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修正頒布
- 92.01.0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10199514號函准予核備
- 92.01.22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04741號函准予核備
- 92.01.29高醫教法字第0九二00000一號函公布
- 92.11.25九十二學年度教務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2.1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14999號函准予核備
- 93.02.25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 97.08.20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59號函公布
-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0高醫教字第1001101810號函公布
-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 101.04.18高醫教字第1011101068號函公布,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26高醫教字第1021101179號函公布
- 103.04.09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5.02高醫教字第1031101358號函公布
-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7.27一O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課程安排更富彈性,增加學生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分類如下: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設之課程。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設之選修課程,且因聘請教師困難或課程屬性適合於暑 期開授者。 前項暑期課程開設期間以7月至8月為原則,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三條 暑期課程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 時。暑期選課以五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且不得衝堂。 第四條 暑期課程之開設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第二類課程須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教務處公告後 接受學生選課登記。 第五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第一類課程: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期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六、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 之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六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課程: 一、當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專案簽准者除外)。 二、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扣考規定者。 三、在休學期間者。 四、時間衝突或正在實習中者。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 第七條 暑期課程科目之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五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但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 之擋見、實習科目、整合課程且密集授課之科目須重修等特殊情形,如開班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 足十五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暑期課程科目、學分 數及修課人數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二、第二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 第八條 學生報名人數如達開班條件者,凡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均應開班授課。 第九條 暑期課程報名、繳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修讀暑期課程者均須依教務處公告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繳費: (一)第一類課程之收費依實際授課時數列計。 (二)修讀第一類課程:憑核准之選課單至出納組繳費,未辦理繳費者,視同未完成選課。專案核准 之開班,由選課學生共同分攤開班學分費,不願分攤者,不得選課。 (三)修讀第二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 (四)暑期課程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三、暑期課程除因課程停開外,一律不得退費,如有特殊因素可退選但不得退費。 第十條 暑期課程教師之授課鐘點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教務處進行預算管 控與支給。 二、第二類課程: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不支暑期教師授課鐘點費,但得計入次學年度教師每週 授課時數內。已超過授課時數標準者,得依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支領超鐘點費。非本校專任教 師授課,其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進行 預算管控與支給。 第十一條 學生暑期課程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微學分課程另依本校「推動微學分課程要點」規定 辦理。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 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四、暑修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及授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暑期課程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類課程: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二、第二類課程:依據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開放隨班附讀之課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