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優待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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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學校法人、學校暨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就醫優待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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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學校法人、學校暨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就醫優待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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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及其眷屬依附表一規定辦理,優待標準依附表二至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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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符合附表一可記帳資格者,於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就醫(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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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診及住院)得記帳,再由收費單位通知人事單位以記帳總額之十分之一為原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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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扣繳,惟記帳金額不得超過適用人員應領三個月薪資總額,且每月最低扣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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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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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學校發薪之適用人員及其眷屬,僅得於本校附設醫院記帳;其餘人員僅得於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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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給付之醫院記帳,不可跨院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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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適用人員離職前一個月起,應停止記帳,並於離職前繳清已積欠費用,違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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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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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就醫優待,以提出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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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資料,列入建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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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人員如有離職、解僱、資遣、免職時,人事單位應依相關核定文件列入停止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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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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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人員於子女結婚、眷屬亡故、或因離(再)婚而致眷屬異動時,應主動向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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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變更有關眷屬之就醫優待,如未辦理變更,致本校發生損失而經查獲者,除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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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前述事實發生日起追溯扣繳所有就醫優待金額及按所積欠金額依法定利率(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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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五)計算利息,另依本校及各機構辦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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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在學學生就醫憑健保卡及學生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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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各學系最高年級之學生在本校附屬機構實習期間之就醫除檢附健保卡外,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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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附屬機構核發之識別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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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因違反法令、本校校規或本校附屬機構規定,而遭受傷病者,一律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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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在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就醫,應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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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者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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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依募捐管理相關辦法所訂之適用人員,其就醫優待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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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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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及其眷屬依附表一規定辦理,優待標準依附表二至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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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符合附表一可記帳資格者,於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就醫(含門診及住院)得記帳,再由收費單位通知人事單位以記帳總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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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分之一為原則按月扣繳,惟記帳金額不得超過適用人員應領三個月薪資總額,且每月最低扣款金額為5,000元。由學校發薪之適用人員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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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得於本校附設醫院記帳;其餘人員僅得於其薪資給付之醫院記帳,不可跨院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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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適用人員離職前一個月起,應停止記帳,並於離職前繳清已積欠費用,違者不得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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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就醫優待,以提出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登記資料,列入建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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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人員如有離職、解僱、資遣、免職時,人事單位應依相關核定文件列入停止優待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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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人員於子女結婚、眷屬亡故、或因離(再)婚而致眷屬異動時,應主動向人事單位變更有關眷屬之就醫優待,如未辦理變更,致本校發生損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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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查獲者,除須自前述事實發生日起追溯扣繳所有就醫優待金額及按所積欠金額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另依本校及各機構辦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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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在學學生就醫憑健保卡及學生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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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各學系最高年級之學生在本校附屬機構實習期間之就醫除檢附健保卡外,另附本校附屬機構核發之識別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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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因違反法令、本校校規或本校附屬機構規定,而遭受傷病者,一律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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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在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就醫,應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違者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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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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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7月27日 (四) 16:0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6.03.09 105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07.06 10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學校法人、學校暨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就醫優待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及其眷屬依附表一規定辦理,優待標準依附表二至四規定辦理。
第三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符合附表一可記帳資格者,於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就醫(含
        門診及住院)得記帳,再由收費單位通知人事單位以記帳總額之十分之一為原則按
        月扣繳,惟記帳金額不得超過適用人員應領三個月薪資總額,且每月最低扣款金額
        為5,000元。
        由學校發薪之適用人員及其眷屬,僅得於本校附設醫院記帳;其餘人員僅得於其薪
        資給付之醫院記帳,不可跨院記帳。
        前項適用人員離職前一個月起,應停止記帳,並於離職前繳清已積欠費用,違者不
        得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就醫優待,以提出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登
        記資料,列入建檔資料。
        前項人員如有離職、解僱、資遣、免職時,人事單位應依相關核定文件列入停止優
        待建檔。
        適用人員於子女結婚、眷屬亡故、或因離(再)婚而致眷屬異動時,應主動向人事
        單位變更有關眷屬之就醫優待,如未辦理變更,致本校發生損失而經查獲者,除須
        自前述事實發生日起追溯扣繳所有就醫優待金額及按所積欠金額依法定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另依本校及各機構辦法議處。
第五條	本校在學學生就醫憑健保卡及學生證辦理。
        本校各學系最高年級之學生在本校附屬機構實習期間之就醫除檢附健保卡外,另附
        本校附屬機構核發之識別證辦理。
        學生因違反法令、本校校規或本校附屬機構規定,而遭受傷病者,一律不予優待。
第六條	適用人員及其眷屬在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就醫,應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違者不予優待。
第七條	依募捐管理相關辦法所訂之適用人員,其就醫優待標準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