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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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在2017年7月27日 (四) 11:14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1.02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1.09.11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1.10.04 九十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1.13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10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4.07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4.24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4.06.17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十一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6.25 一百零三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4.11.11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7號函公布
- 106.05.11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八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106.06.28 一百零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 課程內容之發展、設計,與修訂。 (二) 相關領域課程之整合。 (三) 專業課程之教師延攬與規劃。 (四) 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五) 校際間專業課程之觀摩與協調。 (六) 校際間專業師資之交流。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