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重點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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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30  104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4.11.30  104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校院共同重點研究計劃補助辦法105.1.14.doc|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校院共同重點研究計劃補助辦法105.1.14.doc|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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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校院共同重點研究計畫補助辦法公告.docx|106.3.19 105 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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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校院共同重點研究計畫補助辦法公告.docx|106.3.30 106 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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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造就在專業領域之國際頂尖研究人才,進行具有高度學術貢獻度之前瞻研究,以助本校邁入世界頂尖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造就在專業領域之國際頂尖研究人才,進行具有高度學術貢獻度之前瞻研究,以助本校邁入世界頂尖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在2017年5月8日 (一) 09:2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11.30 104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3.30 106 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造就在專業領域之國際頂尖研究人才,進行具有高度學術貢獻度之前瞻研究,以助本校邁入世界頂尖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計畫主持人資格:
        本校專任教師、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專任主治醫師或高級以上醫事人員,具下列任一項要求者。
        一、曾獲國內外政府機構之重要學術獎項者。
        二、曾發表於Nature,Science或Impact Factor 30(含)以上之期刊論文者。
        三、最近五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Impact Factor 5(含)以上或各領域排名5%(含)以內之期刊論文二篇或
            Impact Factor 10(含)以上之期刊論文一篇者。
        四、計畫主持人以執行一件計畫為限。
第三條  研究計畫類型:
        一、計畫執行期限至多二年,核予二年期計畫者需每年接受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核予下一年度計畫經費及金額,依研究計畫水準
            每一計畫平均每年金額以不超過200萬元為原則。
        二、每題計畫需有一位共同主持人,且若計畫主持人為基礎學科教師,需邀請專任主治醫師或高級以上醫事人員作為計畫共同主
            持人;反之亦然。
 第四條  申請方式及時間依規定格式和公告時間繳交計畫書至本校研究發展處,不符規定均不予受理,計畫執行期間依公告辦理。
 第五條  審查重點與方式:
        一、審查重點: 主持人近五年之研究成果,計畫內容以及初步成果之創新性、前瞻性和國際競爭力,及計畫預期完成之成果和對
            學校之學術貢獻。
        二、評分標準:
            (一)計畫內容佔總成績60%,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題及初步成果之創新性、前瞻性和國際競爭力;研究方法之新穎和可行
                性;預期完成之成果與貢獻。
            (二)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表現佔總成績40%。        
第六條  經費使用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
            研究助理或博士後研究員費用。
            研究設備費。
            其它研究費用: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與藥品費、問卷調查費、郵電費、印刷費等。
        二、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合本校會計規定使用,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前核銷完畢。
        三、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視為計畫不執行由校方全數收回,不得異議。
        四、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等,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第七條  計畫執行與成果稽核:
        一、各年度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依當年度公告時程繳交並進行稽核其執行成效。
        二、凡計畫主持人在計畫執行期間離職,可簽辦計畫轉移符合計畫主持人申請資格之共同主持人,未符資格者,計畫經費需予收
            回。
        三、計畫主持人必須於二年期計畫結案後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原著論文於Impact Factor 10 (含)以上之期刊一篇,或
            Impact Factor 5 (含)以上之期刊二篇或各領域排名5% (含)以內之期刊二篇,並於所發表之論文感謝辭中載明受補助之
            本計畫編號,方能申請新年度研究計畫補助。
       獲補助一年期計畫者,於第二次獲本計畫補助期滿後,需依上述規定發表原著論文,方具資格申請新年度研究計畫補助。未依上述
       規定者,喪失申請新年度計畫之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費每年編列預算,來源由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及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各負擔3:3:1:1支應,
         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經費需於每年計畫執行前編列至本校會計室。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