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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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600.doc|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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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校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校務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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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更名為「顧問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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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校務顧問聘任資格如下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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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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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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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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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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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校務顧問之聘任,由各界推薦,經校長核定後,一年一聘,屆滿得連任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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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校務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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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校務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相關規定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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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校務顧問之就醫優待比照本校定期契約人員就醫優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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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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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3月28日 (二) 14:51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
本辦法於105.11.03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更名為「顧問聘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