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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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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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3月10日 (五) 16:21所做的修訂版本
- 依據92.04.10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
- 105.12.28口腔衛生學系105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1.11口腔醫學院105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 修讀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本學系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時其所修本學系必修科目應全部成績及格。 三、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除合乎前條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核准。 四、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得選本學系為輔系。 五、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依照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下: (一)口腔衛生學導論 2學分 (二)口腔放射線學概論 2學分 (三)牙周病學概論 2學分 (四)臨床口腔醫學 6學分 (五)社區及長照者口腔照護 2學分 (六)臨床口腔衛生學 2學分 (七)牙科臨床應用材料 2學分 (八)口腔衛生臨床見習 2學分 七、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