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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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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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3月2日 (四) 13:39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一條 為鼓勵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以增進國際學術交流,邁向國際一流醫學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本校名義舉辦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國際學術研討會,可依本辦法提出申請。每一學術單位辦理性質相同案件,每學年度核准補助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國際學術研討會須包含至少三位不同國籍之講員(大陸港澳為同一地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由國際型學術組織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研討會。 二、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之國外學術機構合辦之研討會。 三、本校學術單位為第一順位主辦之研討會。 第四條 國際學術研討會須包含「對外公開徵稿」以及具有「審稿制度」始得申請補助。 第五條 各單位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以具有申請到校外經費者為優先補助對象,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 因應補助研討會相關項目。 第六條 國際研討會議議程達一天(具上下午場次)者至多補助5萬元,兩天至多補助10萬元,三天至多補助15萬,最多以補助三天為限。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於國際學術研討會舉辦2個月前,提送補助申請表及研討會計畫書至國際事務處審查,並經核定通過。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研討會舉辦目的、舉辦內容、 經費預算表(須符合本校經費核銷相關規定)、預期效益及其他有助審查之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核定補助者,應於研討會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核銷單據、手冊及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提交至國際事務處,期限內未繳交者,取消該補助。 第九條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校長核定後,得專案簽請核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