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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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 |
- | + | 第三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 |
- | + | 第四條 課程開設程序: | |
- | + |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規劃,並明列於科目 | |
- | + | 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 |
- | + |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 |
- | + |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善參考,並經各系 | |
- | + | 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
- | + | 四、自105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 | |
- | + | 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 |
- | + | 課程異動程序: | |
- | + |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 | |
+ | 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
+ |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 | ||
+ |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於異動時,需填寫「課程大綱及 | ||
+ | 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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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 ||
+ |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 ||
+ |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 ||
+ |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 ||
+ | 二、通識選修科目: | ||
+ |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 ||
+ |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 ||
+ |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 ||
+ |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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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2月22日 (三) 10:0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 102.02.05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24號函公布
-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0號函公布
-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5.01.04高醫教字第1041104348號函公布
-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第三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第四條 課程開設程序: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規劃,並明列於科目 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善參考,並經各系 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自105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 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課程異動程序: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 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於異動時,需填寫「課程大綱及 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第六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