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在2017年1月23日 (一) 12:03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一條 為綜理本校附屬機構及受委託經營相關事業(以下簡稱附屬事業)管理發展事項,設置管理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附設醫院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委員由校長自本校副校長、主任秘書、醫學院院長、附設醫院副院長、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營運處執行 長及副執行長、高雄市立旗津醫院院長及校內人員等遴選組成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 本委員會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邀請校外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附屬事業之管理。 二、相關法規之審議。 三、本校重大投資之評估與規劃。 四、專案之研議與規劃。 五、其他管理發展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為執行業務,下設小組,成員由本校、附屬事業及其他經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組成;各小組得置幹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