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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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2月13日 (二) 14:48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8.10臺教高(四)字第1050105853號函修正第1、2、3、4、6、8、9、15條
- 105.11.25臺教高(四)字第1050164494號函修正第8條
第一條本規定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之一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擬定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綜理本校僑生及港澳生招生事務,設僑生及港澳生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系(所)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設副主任委員一名,教務處負責招生業務組長為總幹事,其聘期以一年為原則。 前項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應附繳文件、審查或甄試方式、收費標準、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順序、成績複查、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擬就讀本校醫學、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本規定所稱港澳生,指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學士後醫學或牙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第二項港澳生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港澳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僑生及港澳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第四條 本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及港澳生名額,包含單獨招生及提供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港澳生名額,以該學年度核定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得以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補足。 第五條 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資格如下: 一、 凡高中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凡取得學士學位(含應屆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凡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二、 持同等學力申請入學本校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第六條 本校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應檢具下列表件提出申請,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 具僑生申請資格者,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 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等。 四、 本校招生簡章另定應附繳之文件。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七條 本招生須先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並經系所甄審合格者,提送本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再由本校發給錄取生入學許可。 本招生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由各學系(所)自訂,並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錄取原則: 一、 本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本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二、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三、 各學系制班別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四、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八條 本招生放榜時程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或八月三十一日後。錄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個星期內函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不再就本校單招已錄取僑生及港澳生進行分發。 第九條 僑生及港澳生不得依本規定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第十條 僑生及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其身分。但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其身分。僑生及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其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如有違反此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第十一條 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僑生及港澳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本校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通報。 第十二條 本招生之甄審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三條 成績複查規定及申訴規範: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申請方式、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考生應於招生簡章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審查、面試或要求影印評分資料,亦不得複查評分標準。 考生對甄審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放榜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考試疑義,得由承辦單位依權責或經本委員會議決後,於一個月內函復考生,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辦理招生試務工作時,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具利害關係者(應試考生三親等內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應主動迴避。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本校 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