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教授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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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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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08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四次常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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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doc|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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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06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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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名譽教授聘任辦法.doc|105.10.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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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表彰本校資深優良教授且具有特殊貢獻之教授,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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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表彰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之退休教授,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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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曾任本校專任教授滿十五年以上且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之退休優良教授,得聘為名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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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名譽教授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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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名譽教授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同意後推薦或校長自行推薦,並附具體事績,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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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專任教授滿十五年以上且對教學或服務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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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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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術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享有國際聲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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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名譽教授得聘為本校或各學院發展諮詢委員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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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任本校校長、副校長、一級主管或附屬機構院長,對校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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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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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名譽教授由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簽請校長同意後提名,並附具體事績,經名譽教授審議委員會推薦,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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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通過後由校長敦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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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名譽教授審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位為召集人,連聘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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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被提名人需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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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名譽教授得聘為本校或各學院發展諮詢委員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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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名譽教授為榮譽職。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情事或其他損及校譽事證明確者,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廢止其名譽教授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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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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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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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2月1日 (四) 09:57的目前修訂版本

71.03.09(71)高醫人字第0六二五號函公布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通過
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08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四次常會通過
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
105.07.06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5.10.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表彰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之退休教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譽教授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校專任教授滿十五年以上且對教學或服務成績卓著者。
     二、學術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享有國際聲譽者。
     三、曾任本校校長、副校長、一級主管或附屬機構院長,對校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名譽教授由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簽請校長同意後提名,並附具體事績,經名譽教授審議委員會推薦,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由校長敦聘之。
第四條  名譽教授審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位為召集人,連聘得連任之。
         前項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被提名人需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推薦。
第五條  名譽教授得聘為本校或各學院發展諮詢委員或顧問。
第六條  名譽教授為榮譽職。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情事或其他損及校譽事證明確者,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廢止其名譽教授榮
     銜。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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