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內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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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26高醫人字第0960006458號函公布 | 96.07.26高醫人字第0960006458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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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教職員國內進修辦法另訂之。 | 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教職員國內進修辦法另訂之。 |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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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教職員國內進修、訓練及研習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3.03.09(83)高醫法字第059號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人字第096000645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職員之專業知能、激勵同仁生涯成長,增進教學服務品質 及工作效能,並落實終身學習,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進修、訓練及研習包括國內修習學位、業務相關之訓練研習。 第三條 基本資格與原則: 一、本校專任教師及編制內正式職員在本校連續任職滿二年以上, 職員前二年考績為優等者。但本校需要選派者不在此限。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或業務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 業務有貢獻。 三、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或業務,推薦 單位須安排有適當人員擔任。 四、進修期間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五、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且進修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 主管職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第四條 進修名額: 利用上班時間在職進修以不超過單位現有員額之十分之ㄧ為原則, 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同一單位(一級單位)在同一時段進修人 數不得超過二人。利用公餘時間在職進修不在此限。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教職員工報考研究所或申請進修、訓練、研習之前,應先提出申請,並經校長核准方得 依本要點實施,事後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二、依本要點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應於進修、訓練、研習前簽訂切結書,並辦妥保證手 續,於進修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三、期滿需申請延長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指導教 授證明書及成績單等有關資料,向人事室申請延長。 四、依本要點核准進修、訓練、研習人員期滿應即返校到職履行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 者不得再申請,情形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待遇: 一、申請校內或校外研究所進修者: (一)不影響教學或行政業務,不增聘人力之原則下,單位主管推薦,經校長核准者,得 在職進修,依其進修計畫與成績逐年申請。 碩士班不能超過三年,博士班不能超過四年。 (二)申請部份上班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二、一般訓練、研習: 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或業務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仍能繼續 教學或業務者,留職留薪。無法繼續教學或業務者,得由單位 主管推薦,經校長核准後,得留職停薪,但以一年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之薪級年資不予 計算。 三、學校專案核定選派參加短期訓練或研習補助規定: 1.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之交通費及膳雜費,以一次為限。 2.期限在四日以內未分梯次者,其補助依本校「教師、職員工差旅費標準表」核給。 3.期限在五日以上者,核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之二分之一、往返之交通費及膳雜費以一次 為限。 4.報名費全額補助。 第七條 義務服務期限: 一、留職留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留職停薪期間之一倍。 三、在職進修者: 1.利用上班時間進修,義務服務期限為進修期間之一倍。 2.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不計義務服務期限。 第八條 如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期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留職留薪進修: 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所領薪津及各 項補助等全部費用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進修: 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二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三、在職進修: 以違約當月薪資之六倍為計算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 四、進修期間(含休學)離職、免職、退學、解聘或未獲續聘,致無法履 行義務期限完畢者,按比例核計義務期限及賠償。 五、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且不清償應賠償金額者,得予以免職、解聘、 停聘或 不續聘。 六、未經核准之進修,一經發現,除予糾正外,並列入年度考核及升等之參考。 七、凡指定參加本校舉辦之各種在職專業成長訓練、組織學習教育與管理核心能力發展等訓 練之教職員工其不參加或中途退出者,列入年度考核及升等之參考。 第九條 推薦單位主管應就推薦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以評 估,擇優推薦。進修人員如有違反規定事項,推薦單位主管應負相關之行政責任。 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教職員國內進修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