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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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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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105.01.05.doc|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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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3號函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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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9 一百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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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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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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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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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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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05一O四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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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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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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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105.01.05.doc|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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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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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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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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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其他性質相近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系三年級或二年級。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上學年學業成績須全班排名前50%或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方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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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申請時其一年級所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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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前項條件之標準者,得參加轉系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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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經校方核准;甄試入學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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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轉入本系之成績計算為資料審查(60%)(含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及在學表現),及面試成績(40%)擇優錄取,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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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系二年級。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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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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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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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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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前項條件之標準者,得參加轉系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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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轉入本系之成績計算依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70%)及面試成績(30%)擇優錄取,同分時,以面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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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優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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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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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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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0月20日 (四) 17:47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9.26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3號函公佈
101.01.09 一百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03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1.05一O四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性質相近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系三年級或二年級。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上學年學業成績須全班排名前50%或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方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符合前項條件之標準者,得參加轉系面試。
第四條	轉入本系之成績計算為資料審查(60%)(含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及在學表現),及面試成績(40%)擇優錄取,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