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專任教師二年限聘評鑑標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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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使新聘教師二年限聘期滿之續聘作業有所依循,特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一條 本校為使新聘教師二年限聘期滿之續聘作業有所依循,特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
在2016年9月19日 (一) 15:03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7.25 101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查通過
- 102.08.26高醫人字第1021102558號函公布並自102學年度起實施
- 105.07.13 104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8次會議審查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使新聘教師二年限聘期滿之續聘作業有所依循,特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限聘教師於聘約屆滿前半年,由系(所、中心)教評會參考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績效,綜合評估考量是否續聘。評估項目如下: 一、教學:授課情形(以符合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為原則)、教學評量(以6點量表4.8分以上為原則)、教師成長、教學特殊表現或協助教學計畫等成效。 二、研究: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一)基本條件:至少一篇以本校名義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SSCI/EI/A&HCI論文或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至少一篇(限原著或綜說)或通識教育類第二級期刊至少一篇(限原著或綜說) 或通識教育類第二級展演至少一場或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之發明專利或技術轉移/授權案等。 (二)研究計畫:除通識教育類之人文藝術和體育學門以外,至少主持一件國內外政府機構研究、教育、服務計畫(多年期及整合型計劃子計畫每年算為一件)或新聘教師通過2年限聘評估, 其限聘年資校內(含本校附屬機構)研究計畫或五十萬以上之產學研究計畫等。 三、服務及輔導:參與行政職務、一般導師、書院導師、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社團輔導老師及其他輔導項目等成效。 第三條 新聘教師通過2年限聘評鑑,其限聘年資併入教師升等及評鑑年限計算。 第四條 新聘教師如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八條免評鑑條件之一或經由本校攬才程序延攬之新聘教師者,得不適用本標準。 第五條 本標準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