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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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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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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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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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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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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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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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大三學生須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30%(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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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大三學生須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30%(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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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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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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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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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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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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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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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總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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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總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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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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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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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中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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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中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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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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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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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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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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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專)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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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專)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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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專)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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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專)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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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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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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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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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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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5日 (一) 10:52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9.29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0.30 健康科學院104學年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2.07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8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
   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
   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二、 本學系大三學生須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30%(含)內,
   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三、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
   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總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四、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
   教師中遴聘之。
五、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學系碩士班
   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六、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專)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
   碩士(專)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七、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八、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